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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哈”厂长失职被判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09:53 经济参考报

  本报南宁电 “马大哈”厂长私自将厂里的生产综合大楼为他人作贷款抵押,导致工厂被迫承担巨额担保债务。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原南宁市皮鞋厂厂长张世韬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7年初,张世韬在没有经皮鞋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在他人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

  当年12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宁市皮鞋厂由于为他人贷款作抵押担保,负连带责任,需偿付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本息共236万元。


 记者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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