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股权转让不得损害持有人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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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3: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在股权转让期间不得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
证监会在《通知》中对基金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通知》规定,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不得有任何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另外,证监会还要求,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对于违背承诺者,证监会将使用公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 本报记者刘泰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