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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资委确权 规范各地“诸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赵红梅

  地方国资委今后在处理国有企业时,自由空间可能没有原先大了,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将首次“有章可循”。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公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下称
《办法》),并于5月7日起施行。这是国务院国资委第一次制订针对地方国企监管和国务院国资委如何对地方国资委监督的部门规章。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保证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

  《办法》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国资委的关系

  此次《办法》出台,对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监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监管,二是国企改革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说,指导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等等。

  该负责人称,上述工作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国资监管工作上下联动、政令畅通,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此外,《办法》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可以对地方国资监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确立了四种监督制度,如规范性文件的抄报、法规实施的督查、举报案件的查处、重大事项的报告,以便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出台之前,国务院国资委是个非政府特设机构,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没有行政约束力,‘指导监督’任务一直没有明确。现在则有了综合性的规章来明确了。”国务院国资委一位专家说。

  记者在采访一些省级国资委时,也得到了类似的说法。“以前国资管理体制是分级管理,中央国资委管理的多为中央直属企业,各省国资委管辖的是各省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对各省国资委只有指导性的管理关系,但不具有行政管理力度。”黑龙江省国资委一位负责人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人马传兵对记者说:“出台的《办法》是国务院国资委对省级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化,该办法对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原则、范围和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监督指导权落到了实处,中央和地方的职责范围划分明确,避免了国资委对下级机关监管时无法可依、有法不能依的局面。”

  新疆联合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刘建则对记者表示:“过去一直说国资委对地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指导权,但是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使监管工作不规范,甚至工作无法开展,这个办法的出台,使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表示,目前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在有的地区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贯彻执行,有的地方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因此,急需加强指导监督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真正落实。《办法》的出台依法理顺并规范了上级国资委与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

  保证地方国企改革和中央方向一致

  “《办法》用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中央国资委在改革中的地位和权力,可以看出,中央国资委正在逐步收权,以加强对地方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一位地方国资委负责人告诉记者。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国企改革、产权转让、国有经济‘进退’等方面的做法,与中央的部署和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要求不完全一致。如某些地方主张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一些地方的国有企业全部卖光或所剩无几。

  马传兵告诉记者,《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地方国企改革必须遵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地推进,要按中央精神加以规范,防止将改革简单化,防止刮变卖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中央国资委每年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省国企改革的情况进行大检查,并随时就发现的问题,责令地方改正。这些都保证了中央和地方在改革方向问题上的一致性。

  刘建认为,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办法》确立的四种监督制度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信息系统,能更清楚地了解地方国资动态,更好地进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今年国务院国资委将参与《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和《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并修订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国务院国资委正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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