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日晚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第1次发审委工作会议定于5月15日召开2006年,会上将审核G长电(600900.SH)认股权证发行事宜。
新《办法》在发审委的组成、职责、会议组织、监督等几个方面做了规定。发审委
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修改后《证券法》为上市公司融资开通的一个新渠道,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提供了工具,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调整上市公司结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了相关规定。鉴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方式和投资者要求方面有别于公开发行,在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发行时机、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有特殊要
求,此次发布的《办法》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设定了特别程序。
此外,《办法》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还对《办法》的名称和相关条文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统一。(11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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