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押证券立法尚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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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02:08 中华工商时报 | |||||||||
德意志银行称中国证券化市场前景乐观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兼亚洲区证券化产品业务主管R a j Sh ou r ie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强调:面对目前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快速增长,一旦业界积累了更多构造资产抵押证券化的经验,中国的资产抵押证券市场将会是一片繁荣的景象,与此同时,配套的法律法规尚待规范与完善。
R a j Sh ou r ie表示,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能使资产从其发起者剥离,使发起人有新的融资途径,投资者有额外的投资选择,是个双赢方案。对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新的、花费可能较低的融资方式。更可以帮助企业腾出资本作未来的商业扩张;对于投资者而言,相关证券可以提升比公司债券更高的收益,同时使其投资组合更加多样化。 他估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准政府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跨国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等会利用这种证券化解决方案为资本打开枷锁,并将它们用于其它投资机会。当然,正如许多崛起中的新兴市场一样,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来应对这种高增长的势头。其中已出台的有《破产法》、《合同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等。 据了解,《信托法》是中国第一部用于证券化的法案,之后,与资产抵押证券相关的法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颁布的。对于企业而言,其证券化方案可以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来进行。 而目前,只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由中国商业银行发起,以单个案例为基础的信用资产证券化交易。此外,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起的两个试行性交易已于2005年12月启动。R a j Sh ou r ie认为,这只是建设中国证券化基础设施的第一步,从长期来看,应形成一部涵盖所有资产类型和发起者的既统一又全面的证券化法案。 另外,从税务安排方面看,税务机关在2月份刚刚发布了一项通知,设立了征收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框架。该通知规定在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进行的交易应当视同在两个独立企业间进行的交易,因此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它还进一步规定在信托项目取得的收益,若于同年分配,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 a j Sh ou r ie表示,如果这些收益被转用于将来其它目的,受托机构必须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投资者的观点来看,一个简单的税制结构会鼓励企业打造证券化产品,同时机构投资者也会积极进行这些产品的交易。 尽管法律法规方面尚待完善,但R a j Sh ou r ie对中国监管部门所做的很多积极的动作表示乐观:比如引入了更多的外汇衍生产品,可以用于证券化中的对冲。他预计,当业界积累了更多构造资产抵押证券化的经验,中国的资产抵押证券市场将会迅速发展。他表示德意志银行可以在中国担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融顾问,一旦中国市场对外资开放承销业务,他们会积极考虑开展这些业务。(11C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