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花都法院在审理原告尹女士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时,赖某在对尹女士提交《协议书》进行质证时将《协议书》私自取走,并经法院一再敦促的情况下仍拒不交回原件,法院翻查监控录像证实《协议书》为赖某某取走,对赖某某妨碍诉讼的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尹女士和赖某某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两人感情较好。后因赖某某与别的女子发生
暧昧关系,夫妻关系逐步恶化。2005年3月19日,二人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双方自2003年3月31日结婚,现感情出现问题而提出离婚,经双方协议同意离婚,现因女方有身孕,所以决定等孩子出生后过了哺乳期再办理离婚手续,房子一人一半平分,孩子双方共同抚养,在女方怀孕期及产后恢复期男方必须尽义务照顾女方。
签订《协议书》后,两人的关系没有改善,尹女士于去年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庭提供《协议书》等证据。
但赖某某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从来没有离婚的念头,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赖某某称《协议书》上其签名不是其亲笔签名,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在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赖某某对尹女士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将尹女士出示的《协议书》原件夹在其他资料中拿走。后经翻查庭审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赖某某拿走证据的全过程。花都法院限赖某某将《协议书》原件交回,但赖某某拒不承认拿走证据,且不交回原件。
法庭还查明,两人在同居期间,以赖某某名义、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一套,并交房屋首期51206元,余款118000元分10年支付,每月支付1253.88元。
花都法院认为:尹女士、赖某某虽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尹女士要求离婚,予以准许。赖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夫妻矛盾出现后,特别是尹女士怀疑赖某某与第三者有暧昧关系后,赖某某没有积极解决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故赖某某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因婚生儿子现尚未满一周岁,故应由尹女士携带抚养,由赖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
赖某某虽在诉讼中提出《协议书》中赖某某的名字不是其亲笔签名,要求笔迹鉴定,但因赖某某在庭审时取走了尹女士提供的《协议书》原件并拒不交回,致不能进行笔迹鉴定,故法院推定该《协议书》为赖某某亲笔签订。两人在同居期间以赖某某名义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赖某某继续按揭供房,赖某某支付尹女士房屋折款50000元。
花都法院在判决尹女士与赖某某离婚的同时,裁定赖某某取走《协议书》的行为,属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民事制裁,决定对赖某某罚款1000元。(记者谭茜琛韩英)
(卓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