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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涉红”食品公司有责任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10:5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4月17日,“苏丹红案”开庭,一时间众议纷纷,大家自然非常关注案件的发展和法院会如何判决?

  目前,所有对问题的关注点无外乎就是这么一点:“苏丹红一号”生产者是否有罪?

  笔者认为,就在我们关注这点的同时,也忽略了另一个关键点,如果说“苏丹红一号”生产者有罪,那么,“涉红”的食品公司在当中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罪犯杀人首先想到是杀人工具?

  不要说犯罪,就是一个针对一般人的行为是不是规范的时候,我们应该有一个事先的行为准则放到那里。而现在有关“苏丹红一号”的问题,核心就是我们国家在类似食品的国家监督检查问题上,其强制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所必须执行的行为准则,是存在问题的。

  比方说亨氏食品公司,明明自己有很多的责任,可是它确把责任推卸到提供“辣椒红一号”的厂家上面。而我们的媒体和相关的检查监督单位,也跟着这个思路去查找“苏丹红一号”的厂家。同样,发生在

肯德基那里的事情也是如此。

  我们假设一下,假如这些商家使用的添加剂是氰化钾,请问我们食品卫生的检查和监督部门以及关注这些事情的媒体,是不是可以撇开商家直接去查找生产氰化钾的厂家呢?也就是说,当犯罪人杀人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犯罪人用来杀人的工具的生产厂家上面。像这样的认识,难道不吃惊吗?

  “涉红”食品公司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将“苏丹红”添加于食品中的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法律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方志远认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苏丹红”作为一种会引发癌症的食品添加剂,又早在10年前就已经在我国食品领域禁用。食品公司将“苏丹红”添加于食品之中,既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也认为,苏丹红本来是一种非食品用化学物质,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认定为三类可致癌物质。根据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苏丹红是不能添加到食品中去的,因此,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的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更加认为,面对“苏丹红”事件,法律已经规定食品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不应当将我们的法律解释为只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不能将我们的法律解释为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才赔偿。

  当然,也有专业人士认为销售企业无须承担责任。

  北京市律协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阎建国认为,如果确实证明苏丹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食品销售者肯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苏丹红是否对人体有致癌危害,仍不能确定。如果将来科学论断为无危害,那么,销售企业自然无须承担责任。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战崇文则认为,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因为苏丹红而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能只是“涉红”食品原料的生产商,亨氏等食品公司很有可能并非“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所以,这些食品企业将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制定标准违背就是犯法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们国家在类似于食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上,应该把核心重点放到厂家这一边。

  就是任何食品厂家在其生产商品的时候,必须在商品上非常清楚地标注所使用的原料。而且,每一种原料必须是国家允许的,而且对于一些添加剂必须在制定的标准范围内。

  像“苏丹红一号”这种添加剂,首先是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国家是不是可以允许添加。凡是国家没有允许添加的原料,我们都应该认为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国家在食品的生产中,首先是必须根据已经掌握的数据,将可以用于食品生产的各种原料进行全面标注和说明。任何厂家,在需要添加一种新的原料在食品之中的时候,都必须首先经过国家专门机构的检验。只有当国家检验合格和认可之后,这种原料才能进入到食品的生产过程之中。

  再比方说

转基因农业产品,是不是能进入到食品生产之中,是应该由国家相关的检验机构来专门验证和审定的。同样,对于像“三氯生”这样作为牙膏的原料,也是应该接受国家专门机构的验证和审定的。

  在这种国家规定的行为准则前提下,任何违背这种行为准则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犯法的,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和承担法律规定的处罚。

  不是国家首先要检验食品中哪种原料和添加剂是不是对人有伤害,而是首先检验厂家生产出来的食品是不是按照所指定的认可原料在生产。如果检验出来了没有在产品中说明的东西,无论其是否对人有伤害,都是违法的。在这个过程中,还要考虑到食品加工的工艺处理过程中是不是也会产生对人有伤害的因素存在。

  亨氏集团,在辣椒素和“辣椒一号”区别上应该是清楚的吧,这种情况下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中去使用这种原料,难道不是有责任吗?这种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的事情,像亨氏集团和肯德基这样的公司,从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也就是说,对于“苏丹红一号”这种原料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们至少是明确的。也就是说,“苏丹红一号”的主要成分就是染色剂这一点,他们在自己的食品加工中难道没有进行过研究和认可吗?至少从使用“苏丹红一号”之后产品的外观效果上来说,他们是对比过的。至于这种后果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他们是有相当大的预谋因素的。记者佳佳

  (卓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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