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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祸首”喊冤:不知者不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10:5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事件回顾找到了“苏丹红元凶”

  从去年3月开始,对“苏丹红一号”地毯式的排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各种线索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同一个源头———位于广州增城的“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田洋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公司。而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则主营田洋牌天然色素的销售。

  2005年3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了田洋公司和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经查证,田洋公司使用含“苏丹红一号”的工业色素生产食品添加剂,并销往全国18个省市30个企业。

  2005年4月,田洋公司的两个主要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在苏丹红事件中蒙受重大损失的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将“苏丹红源头”田洋公司以及原料供应商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460多万元。

  检院指控两被告涉嫌伪劣产品罪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从2002年3月份开始,谭伟棠为了使产品颜色更加鲜艳、畅销,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谭伟棠身为产品的研制者,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

  随后,田洋公司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上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其中部分交由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据广州质量检验研究所的食品实验室检验,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是98%,因此可以说,它本身就是“苏丹红一号”,只是名叫“油溶黄”而已。

  据最后查实,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万公斤,销售23.89万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36.97万元(其中通过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3.78万公斤,销售金额72.1万元)。另外,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合计人民币16.2万多元。

  公诉人认为,田洋公司以及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希望法院依法严惩。

  被告辩方:五个理由否认“有罪”

  当日的庭审从上午9点半开始到下午5时左右才结束。面对检察院的指控,两名被告人自始至终否认“有罪”。谭伟棠认为,公诉人说的那些事情经过确实没错,但并不成为他犯罪的理由。

  曾是两家公司老总的谭伟棠则有条不紊地提出了他的五点理由,第一,他只是违反了国家相关的食品卫生规定,并不构成违法;第二,国家质监总局对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标准在2005年3月29日出台,在此之前,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作为生产者的他也无从得知自己的产品含有苏丹红;第三,在辣椒红一号以及其它产品生产出来后,他曾经将其拿到广州市质监局进行检测,得出得结论是合格;他还称,直到自己被抓的前几天,国家才明文禁止使用苏丹红做食用色素,田洋公司在此之前的做法当然不能说是“犯罪”。第四,田洋公司在产品被查出有苏丹红后立即停产,至今公司已经完全解散;第五,在三年的时间里,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投诉,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造成危害。

  综合以上观点,谭伟棠在庭审的最后概括自己是“违规不违法”!其辩护人也认为谭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该免于刑事处罚。同时,认为在苏丹红事件后,质监部门已经对田洋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受巨额损失的亨氏美味源也已经向田洋公司索赔,在此情况下,不应该再对“并不知情”的公司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控方反驳:被告明知是非食用原料

  另一被告人冯永华也紧跟昔日上司的步伐,一口否认自己有罪。他“委屈”地说自己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去买货,没想到最后会酿成这么大的风波,他与此事没多大关系。

  检察官指出,“两被告从事食品添加剂行业多年,应该知道苏丹红属于非食用的化工原料。而谭伟棠在接受质监调查时,也采取了购买不入账、故意漏报的手段刻意隐瞒了该原料的添加使用事实,经调查人员长期周旋才如实交代,这恰恰说明了被告明知故犯。”日前此案还没最后判决,将择日宣判。

  庭审过程中,由于辩方律师的申请,本案中对“辣椒红一号”等产品做检验的审核人员———广州市质监局食品部副主任昨日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据悉,刑事案件中,证人亲自到庭,这在目前的刑事案件审理中还不多见。

  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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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不定“生产有害食品罪”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之所以没有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指控,可能是因为

卫生部发布的《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引起的危险性不大,但如果经常摄入含较高剂量苏丹红的食品就会增加其致癌的危险性,该报告称,按照目前在食品中的检出量和可能的摄入量,食品中苏丹红含量增加10万至100万倍才能诱发动物肿瘤,而对人体的致癌可能性极小。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才构成该罪名,而本案中苏丹红的危害性没有达到该罪认定标准。记者佳佳

  “明知是不能食用的化工原料,却将其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生产出来的产品当然是不合格产品!”检察官在法庭上这样驳斥“苏丹红”事件的始作俑者。日前,“苏丹红一号”的唯一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双双受审。两被告则辩称其“无罪”,因为在国家明令禁止苏丹红一号之前,他们并不知道它有致癌危险。

  (卓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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