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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税外收费难在何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1:24 中华工商时报

  从中央到省、地、市、区、县、乡镇各职能部门千千万万只手伸向全社会,收取各种各样的费,其中上缴国家财政的比例,这实际上是侵占了相当比例的国家税源,挖了合法的国家财政基础。只要允许政府各个机关在税外收费,就不可能是规范的,就难免“乱”收费。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命令均应依据宪法制定和实施,而不得违背宪法。现行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
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这一条的解读,在逻辑上至少包涵以下五层意思:

  第一,公民在与国家的财政关系上,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在税外缴纳其他任何苛捐杂费的义务;

  第二,由公民参与其中的法人(包括

  企业法人)同样受上述条款的保护;

  第三,国家对公民和法人只有依法收税的权力,而没有税外收费的权力;换句话说,政府在税外收费属于违宪行为,应予革除。

  第四,国家对公民和法人收税的机关只能是税务局(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其他任何机关或政府委托单位均无权向公民和法人收一分钱。

  第五,国家任何机关的办公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动产、不动产以及对公民和法人颁发的各种证照、资料的工本费),均属各级国家财政(由各项税收形成)应当承担之列,不得靠收费、罚款来养人、养车和支付各种行政消费。

  目前我国税外收费已经泛滥成灾。据有关部门统计,仅中央一级的机关和部门制定的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收费文件和项目就有93项之多,涉及24个国家部、委、办、局;而地方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则多达269项;此外,还有大量的无法统计的“搭便车”收费项目和专门针对私有企业的收费项目。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机关,以各种理由向广大公民和企业大肆收费。简单例举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违宪敛财,带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发展下去必将危及政权的生存基础。

  第二,破坏党群关系和官民关系,激化收费与抗费的矛盾,导致民怨沸腾日甚一日,与社会和谐南辕北辙。

  第三,苛捐杂费阻碍经济发展,窒息城乡居民的创业积极性,束缚老百姓发挥其干事业的潜能,妨碍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发掘。

  第四,从中央到省、地、市、区、县、乡镇各职能部门千千万万只手伸向全社会,收取各种各样的费,其中上缴国家财政的比例,据调研,不足20%;而80%以上都被各级“衙门”非法消费掉了。这实际上是侵占了相当比例的国家税源,挖了合法的国家财政基础。

  第五,只要允许政府各个机关在税外收费,就不可能是规范的,就难免“乱”收费。其中藏污纳垢,五花八门。既有行贿者的便捷通道,又有受贿者的万丈深渊,更是善良者的剧毒染缸,时时刻刻侵蚀着公仆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的道德底线。现在大讲八荣八耻,若不斩断各种税外收费,无异于缘木求鱼。

  有人说取消税外收费难于上青天,我看未必。办法有五:

  第一,收费用作机构办公费(或办公费基数),而该机构有合法编制的,收费取消后,由各级财政从削减支出中,拨给办公经费。据报道,全国一年公车消费、公费旅游、公费吃喝共达6000多亿元,比2004年国家财政支出的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费总和5144亿元还要高,削减行政高消费大有可为!

  第二,收费用作机构办公费且该机构无编制的,收费取消,拆庙走人,自谋职业。

  第三,极少数合理收费项目,由原收费部门收集各方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制定或修订相关税收法律。这是有选择的“费改税”,而不是不加选择地全面实行“费改税”。

  第四,今后国家立法审查要明确一个原则———各级人大和政府机构,均不得起草和颁行涉及政府收费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向公民和法人收钱,只能走依法收税这一条路,其他的路要断然堵死。这是一项关系长治久安的重大国策!

  第五,在政府收费取消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机制,可将注意力集中于税法的制定和实施,这有利于推进廉政高效。(10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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