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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执法手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莫林浩

  5月4日15时许,开摩的为生的34岁河北邯郸人袁小宝,因拒绝北京丰台城管和义分队的检查,被城管执法车追逐十余分钟,后被围在南苑北里小区。为阻止袁前行,城管协管队员用砖头袭击了正在驾车的袁小宝头部,造成摩的翻车,车上女乘客受伤。目前,袁小宝颅骨多处骨折,已在天坛医院接受了开颅手术。(《新京报》5月7日)

  黑车司机违章载客,违反了相关法规,扰乱了正常运营秩序,当然应该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城管队员的执法手段也应受到质疑。在马路上上演“生死时速”,不顾一切地围追堵截黑车,为了让司机停车甚至拿砖头打人,与黑车司机相比,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呢?显然,黑车司机的行为只是“小恶”,城管队员却造成了“大恶”。

  当然,城管队员主观上未必想致人重伤,但是,用可能造成“大恶”的手段去达到祛除“小恶”的结果,本身就该禁止。在现代法治社会,执法手段应严格遵守“成比例原则”,要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成比例,不能以过分激烈的手段去查处涉嫌轻微违法的嫌疑人。为一时的城市秩序而放任不合适的执法手段肆行,无异于饮鸩止渴。

  或许有人认为,对于

黑车等违法行为不采取强硬手段严厉打击,会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应该说,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这种有限度“纵容”有时是法治社会必须承担的成本,也是执法者在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选择。

  一个文明的社会不难做出这样的价值判断:社会公共秩序的价值固然重要,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显然具有更高价值。如果执法手段可能导致司机、乘客或路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伤害,那么执法者就要慎重从事,他们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将公民推向危险的境地。对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的尊重,是执法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所谓的执法利益,有多少时候比人的生命健康更重要呢?

  但是,城管队员的头脑中既没有尊重生命的基本意识,也丝毫没有“成比例原则”的概念。为了达到查处黑车的目的,他们可以不顾马路

飚车的危险,不管当事人可能受到的伤害。这种为达执法目的不顾执法手段的做法,还有多少正当性可言呢?

  实际上,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伤害公民的事件,也不是一回两回了。从中暴露出的问题,早已让人触目惊心。当然,相关主管部门确有其难处,人数不够,执法有困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因此就启用大批不具备执法素质的人(有的地方甚至美其名曰“以毒攻毒”),不也是为达执法目的不顾执法手段吗?

  著名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曾说:“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不可能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相关部门应该好好反思,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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