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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建筑业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09:59 河北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润胜、淑丽记者李巍)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事故赔偿费用的按时支付,近日,秦皇岛市出台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将按照不同级别交纳20万元到60万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一级资质的企业交纳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
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交纳10万元。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指挥、抢险、救灾、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查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费用,也包括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事故赔偿费用。

  另外,该市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受到奖励与处罚等情况,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在1年内发生两次四级重大事故或一次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将提高一倍,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连续两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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