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开闸在即 新股发行办法正式颁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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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02:47 中华工商时报 | |||||||||
“五一”长假刚结束,中国证监会今晚就在其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变化并不大。随着《管理办法》的颁布,上市公司再融资立刻开闸已经具备条件。 通过对征求意见稿的比较,记者发现《管理办法》变化并不大,只有几处细节做了修改。如在第十条增加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证券发行申请中,就相关事项征求其他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其他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而《管理办法》删除了该规定。 关于信息披露方面,原意见稿指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中国证监会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因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致使某些信息无法披露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而《管理办法》中这一规定改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与旧的相关条例比较,《管理办法》突出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强化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审核程序。《管理办法》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此为基础,《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即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在配股方面,《管理办法》引入发行失败机制。 其次,《管理办法》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管理办法》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鼓励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管理办法》适当简化运行程序、取消两次发行的间隔、提高信息披露效率,这进一步完善再融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融资效率。(8C2)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