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新增“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增加的规定有利于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是上世纪60年代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主要通过持有股权投资于在创业阶段有快速成长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促进这类企业的技术开发、创业发展和资金融通。它是吸引社会投资、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效方式。风险
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已有风险投资企业250家左右,掌握500亿元左右的资金,由于机制不适应,运转不顺畅,资金总量连续几年徘徊在这个水平,难以快速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甚至自行规定允许搞有限合伙制,出现了地方规定与合伙企业法不一致的情况。
修订草案新增一章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由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此次修订草案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一规定与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除外条款是衔接的。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与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者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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