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五一”的临近,市内的商战已迫不及待地开打。大至各个超市专业品牌店、小到批零兼营的中小卖场,均醒目地打出降价招牌和花样繁多的促销活动内容。在传统的买一送一、折上加折等基础上,购物返券、买卖积分、消费抽奖等充满游戏色彩的促销活动更是吸引了广大顾客。
据业内人士透露,今年的“五一”,商家除了围绕“热”字做足功夫外,体验、参
与活动将是商家招揽顾客使用的主要手段。部分商场已提前在喊出“消费200返现金购物券50”的同时,应对节日外来旅游人群、特色消费、文化展示的相应促销已开始。在以往单纯折价、让利、返馈的基础上,赠送时尚旅游等,成为“五一”黄金周的消费风景线。
用霸王条款规避责任
商场的“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
随着“价格战”的越打越热,售后服务甚至产品质量却是“一缩再缩”,与之相关的消费投诉也一路攀升。据了解,2005年市消协接报的投诉中,其中市场商业投诉占了一半,涉及促销价格欺诈、赠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的个案比平时增长了3至5倍。
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众多商家在“五一”促销活动中规定:“凡是打折的换季服装一经售出概不退还。”许多消费者在节日期间购买打折物品时都这样被告知。今年春节期间,市供电局的刘女士,在一家大型商场为母亲购买了一款大衣,在购买时,售货员明确告知她5折商品概不退还。刘女士回家后让母亲试穿发现太瘦。因为早已被售货员“警告”不能退货,刘女士只好将近800元的大衣放在柜底,准备等自己老了再穿。“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内容,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条款。降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残次品,顾客应享有退货的权利。销售商销售处理品时还应明确说明处理原因。商场的“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
头脑清醒才能自保权益
不要一时冲动将一些实用性不大、技术低端的产品带回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据市场调查和数据分析显示,近年来商家促销在形式上多为“购物返券”、“积分返利”、“赠送甩卖”等活动,而商家强加
给消费者的购物返券强制性买卖,以滞销或劣质产品作赠品,商品打折销售后不给发票或不提供售后服务的单方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一些商贩和商场甚至以通过全场促销活动、保留“活动最终解释权”的方式,来单方面控制买卖行为,从中受益。而消费者一旦入套,便只能是一时图便宜“图”来一场麻烦。
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商家降价打折不外乎先升再降、明降暗升、利润掉包三种方式。无论商家表现出怎样的降价形式,账单总是无一例外地让消费者来买。执法人员警示,消费者必须保持自我保护意识,头脑清醒才能做到权益不受侵害。因为商家经营的最终目的是盈利,不可能以真正低于生产、经营的成本销售而取悦消费者。于是在让出价格利润的同时,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逃避售后服务成本,便成为商家的不二之选。
降价打折是市场竞争中企业的营销策略,但不择手段地低价误导消费者倾销商品是市场不容许的。
工商部门提示:广大市民要增强消费意识,尽可能保留好所有购物的票据凭证;在购买明码打折商品时,认真看清商品价签所标示的打折内容;消费前货比三家,重点比较商品质量和服务,尤其是家电等大型耐用消费品,要特别留意产品的售后服务,以保障商品日后正常使用。
而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赠送产品必须具有法律规定产品标识和售后服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消费奖品或赠品时,应格外留意奖品、赠品的品名标识,并要求商家在购物发票上标明赠品的内容,以切实保障日后消费者的使用权益。商场为促销商品而赠予消费者其他商品,实质上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予活动。消费者在商场消费购买商品,构成买卖合同,商场赠送物品,构成赠予合同。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两份合同生效。
面对节日前商家各类消费促销活动,消费者应该保持冷静心态,按需消费,不要一时冲动将一些实用性不大、技术低端的产品带回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丁丁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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