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立法讨论:慎用反洗钱“冻结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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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09:01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北京电 《反洗钱法》草案授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冻结资金,以挡住犯罪资金的外逃。但在26日的人大分组审议中有委员指出,“冻结令”的授权还需谨慎,以防无辜企业受伤害。 草案规定,对资金可能被转移至境外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临时冻结以7日为限,冻结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移送的,应当
郭树言委员说:“关于临时采取冻结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因为如果搞错了,对企业影响很大。”他说,必须在法中列出必须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可以临时冻结账户,以防止主管部门滥用权力,伤害无辜。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林广兆说,必须掌握确切的证据,才能冻结资金和资产的往来,否则影响会很大。“不仅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甚至冻结后,会牵涉很多商业纠纷,银行方面有可能会发生挤提现象。”他说,在香港冻结资金或资产要经法院颁发的冻结令才可以,其他机构不能冻结。 草案规定,采取临时冻结措施,须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规定了违反规定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草案并没有谈到造成损失以后的赔偿问题。“被冻结的钱,如果搞错了,解除冻结了,对相关企业的损失怎么办?是赔偿、补偿?利息要不要还给他,谁来还?” 记者 许林贵 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