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列为2004年侵害农民第一案的乐山市夹江县个体工商户孙某销售劣质地膜案,日前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至此,历经两年被称为乐山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涉农消费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4年5月8日,乐山市金口河区消委会接到辖区永胜乡农民集体投诉,称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全乡共有597户农民从夹江县个体工商户孙某所开的农资经营部等处
购买了奎星阁牌和黑龙滩牌两种地膜共计9807.75公斤,用于玉米种植覆盖。在陆续使用后发现,铺在地里不到20天的地膜大面积破裂或破损。
据政府部门统计,这两种劣质地膜此次共造成全乡597户农民所种的近150公顷玉米不发芽,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28万元以上的严重后果。
乐山市人民政府在获知农民受灾情况后,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经权威部门检测,两个品牌共计9807.75公斤的地膜全部属于劣质产品。
据此,相关部门在明确责任不在农民一方后,数次组织多方(农民、经销商、两生产企业)进行调解,但经销商与生产企业互相推卸责任,拒绝赔偿损失。
为此,金口河区消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赋予消协“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的职能,支持受灾农民提起诉讼,将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告上法庭。
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经销商与生产企业共同赔偿受灾农民损失,但三被告均提起上诉。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597户受灾农民胜诉并获得14万元的经济赔偿。
近期597户受灾农民已全部领到了赔款。 作者:何 国 龚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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