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工商总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今天,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0年10月31日发布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通知。
国土资源部方面表示,此次发布“补充协议示范文本是为了落实中央政府自2004年以来制定的多项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土地的水平和能力,明确投资强度,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明确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防止开发商长期囤积土地,保证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能够及时转变成有效的开发利用;进一步明确规范闲置土地的认定,减少土地闲置。
据了解,该《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其内容共16条,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
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等合同条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为防囤地约定建设项目竣工时间
据国土资源部方面介绍,为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囤积土地,在《出让合同》已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动工日期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并约定,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提高利用效率须明确投资总额容积率
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受让人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要支付违约金。(下转二版)(28A2)
土地使用环节调控力度加大
【记者陆昀27日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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