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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该不该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15:3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见习记者 阮夏

  家乐福全球总部近日公开承认将出售在韩国的32家门店,退出韩国市场大局已定。这与去年家乐福败走日本的情况如出一辙。这家在中国市场一路高歌猛进的全球第二大零售商,何以在韩国、日本等市场黯然退场?有关人士称,家乐福模式在日本、韩国市场不能像中国市场一样收取“进场费”,这一大利润来源被切断。

  进场费指的是供货商为了引入新产品而事前向零售商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目的是为了使零售商同意储存、上架销售其新产品,并在新产品进场销售之前支付。“进场费”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对于进场费,卖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厂商却视进场费为“苛捐杂税”、“霸王条款”。事实上,收取进场费符合经济学的价值规律,零售商如果没有“通道利润”就无法实现连锁扩张,而连锁扩张是零售商的生存之道。为生存而战,这是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零售商打破从前的厂商垄断行为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真正的实惠。因此,问题不是进场费该不该收,而是应该如何收、收多少。

  据透露,卖场收取费用的种目繁多,包括了合同内与合同外两种收费。所谓合同内的收费主要包括场地费、月返、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主要体现在厂商与卖场的全国性协议中。而合同外的收费则往往由合同内的收费项目“衍生”而来,如条码费、端头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花篮、空飘、地贴、墙贴、灯箱、DM特别广告、人员管理费等等。

  “潜规则”凸显市场法制盲点

  有业内人士分析,零售商与供应商本应是平等的商业伙伴;但供求关系的倾斜,又使两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难以保持均衡。在卖方市场下,零售商求供应商给货;在买方市场下,则是供应商看零售商的脸色。一旦买方市场形成,市场集中度提高,零售商就会不断强化其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如以大量采购而在价格交涉中占有优势,从而使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严重不对等。当供应商处于劣势,若不能按照零售商所开出条件交易,就会失去机会,又没有足够和合理的选择机会去发现其他的买者,最终会形成依赖关系。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历史来看,市场机制内部无力调整种种依赖关系,因为任何市场主体,都有利用优势地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如果没有风险,不必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无节制地榨取供货商便是零售商的理性选择。这种市场失灵,必令营商环境败坏,只能借助市场外部力量也即是行政介入加以纠正。

  美国在1936年前后也有过连锁超市乱收费现象,为此美国出台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即《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法案明确规定: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

  可中国在引进连锁超市等零售业态时,没有同时引进相应的管理规制,一系列有关制定“进场费”的政策法规都在慢动作地进行着。2004年10月25日,国税总局通过其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使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005年8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耀透露,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企业意见,这是首次对饱受争议的“进场费”问题以法规方式明确要求:“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但在今年4月初,在“2006国美全球家电论坛”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商务部曾经想用“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卖场向厂商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考虑到厂商在对卖场阵列位置的选择只有和经济利益挂钩,因此收取进场费实际上很难禁止。黄海承认,目前卖场对供应商的进场费收取确实很不规范。他透露,商务部正在考虑出台一个标准的合同文本对卖场收取厂商费用进行规定,但如果这样的文件出台,又会表明政府认同了卖场收费,因此这个规定的制定仍需考虑和论证。至今几经波折,千呼万唤,有关进场费的政策法规还是未能出台。

  四招应对卖场乱收费

  继上海炒货协会率领占全国炒货总销售量85%的9家品牌企业联手撤柜家乐福之后,2004年,格力退出国美并自建专卖店;TCL全面打造自有品牌“幸福树”家电连锁企业;2005年9月,美的也同样有了自己的渠道主张;2005年11月16日,重庆20余家供应商集体叫板国美,最后遭“分化”而结束;2005年12月28日,广东空调企业在惠州结盟对抗“美苏”(国美和苏宁)。

  由于相关政策缺失,在一定时期内,卖场乱收费所引发的冲突无疑仍将不断爆发。面对名目繁多的费用,企业、行业应该如何应对?业内人士对此纷纷出谋献策。

  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家乐福模式在日本、韩国法制健全的市场,遭遇了来自政府隐性或显性的抵制。在韩国,家乐福曾经由于“乱收费”以及拖欠供应商货款等原因受到政府的调查,并累计被罚款上亿美元。但中国市场对家乐福却总能网开一面,如近日家乐福上海某门店发生出售过期肉事件,有关政府人士表示最多只能处以1万元的罚款。

  广东省家电商会秘书长谢德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区分进场费中合理和不合理的收费,让供货商厂商有规则可依。若发生不合理收费事件,有必要行政介入解决纠纷。对于政府政策迟迟不出台,谢德盛透露,商业企业存在的各种利益博弈往往使政府出台的政策难以执行,据悉,这背后是中国政府扶持的大型国有零售商大多采用家乐福模式,因此限制进场费收取政策的出台,极有可能会对国内企业一网打尽,所以政府不得不有所顾虑。

  其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从目前来看,在这一场供货商和零售商的利益博弈中,零售商不可能轻易让步,供货商的怨恨也只能一天天加深。

  广东省经贸委市场处有关人士认为,现在零售业的竞争已经演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零售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取决于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供销系统,而这一切如果离开了供货商的支持,离开了工商双方牢固的利益联盟是根本做不到的。进场费的无节制泛滥显然不利于这种联盟关系的建立。

  谢德盛表示,日前苏宁电器总裁孙为民、永乐电器董事长陈晓、大中电器总裁张大中、国美电器集团总裁黄光裕都一致明确表示,进场费一定要收,这表明取消进场费是奢望,目前要做的事是由协会牵头,让供货商和零售商坐下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一起商量解决办法,决定进场费怎么收,收多少。不过,现在的问题是,行业协会的权限不大,政府一直都没有把应该下放的权力交给协会,被架空的协会在代表供货商与商场、超市谈判时很容易被瓦解,最终导致供货商在维护自身利益时缺乏撑腰的人。可喜的是,政府已经渐渐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了,比如之前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只是真正落实起来尚需时间。

  第三,供货商要通过结盟加强自身力量。团结就是力量,处在劣势下,供货商惟一能做的就是联合现有规则下的受损者,为自己争取权益。业内人士分析,家乐福之所以在中国“作威作福”主要取决于相对中国供应商规模不大,联盟不强大,家乐福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家乐福却不敢“得罪”日本市场的供应商。据上海辅迅咨询公司总经理、曾任家乐福亚洲首家冠军超市店店长的王涛分析,日本的制造业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品牌的推广,所有的中间销售环节主要集中在几十家大型的经销商手上。因此,家乐福模式中原本的各项费用收取难以实现,其低价策略也发挥不了优势。

  最后,厂商应致力于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有业内人士指出,落后就会挨打,只有注重提高产品质量,打造名牌,厂商才不会被零售商牵着鼻子走。

  新闻链接:西安正式推行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文本

  本报讯西安市商贸局、西安市工商局日前正式推行西安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文本《西安市商品购销合同》和《西安市商品代销合同》,主要适用于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以及供货商。西安市商贸局消费品流通处处长安建勇表示,今后,供货商与超市等零售商之间新签合同必须使用规范性文本合同,此举有利于规范目前供货商反映强烈、矛盾较多的进场费等问题。

  据悉,规范性合同文本对促销服务费等18个名词进行了规范,其中促销服务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的折扣。合同约定,供应商可以有选择参加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合同中还约定双方共同反对商业贿赂,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共同抵制。对不按合同执行的,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对支付促销服务费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有了约定,但对供货商反应强烈的“进场费”等问题,安建勇表示,合同上约定的,原则上双方可以协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合同上没有约定,不允许再收取。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性合同还是可以约束商场、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等费用。(陈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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