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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篇:进场费合理不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14: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进场费征收的不规范引起行内纷争,有消息透露政府方面将行政介入,比如将进场费纳入税收范围,或是拟订更详细的政策法规,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主任于鼎丞教授表示,解决如今进场费收取混乱的情况,政府以税收的方式介入不是解决的好方法,应该交由市场竞争去调节。另一方面,有律师表示,进场费的出现虽然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但目前国内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该律师同时表示,对进场费引起商业贿赂的指控也难以一概而论。

  征税不代表进场费合法

  进场费收取混乱,有人建议政府采取税收方式规范市场,而在2005年商务部拟订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饱受争议的“进场费”问题以法规方式明确提出要求:“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消息一透露,即刻引发人们关于进场费合理性和解决零售商乱收进场费问题的谈论。

  于鼎丞表示,在产品进入流通渠道时,国家已经对厂商征收了增值税,现在若是再定税目,就有可能重复收税,税是国家制订的,征什么税,对什么征税,征收方式如何,征多少,这些问题都要仔细研究。若想用税收方式解决进场费乱收取的问题,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怎样对零售商征税。个人认为,不能轻易用税收的方式介入市场,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的问题应该交由市场去解决。

  在对进场费征税的问题上,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表示,即使税务机关征收进场费的营业税实质上是因为超市和商场为供货商提供了场所,税务机关是对一种租金收益征税。我国的增值税主要是针对无形动产征收,所以对于此类提供场所而收取的费用我国采取征收营业税。所以,征收营业税并不代表“进场费”合法。

  进场费惹商业贿赂质疑

  进场费的合法性一直未能确定,而由近年来这一“潜规则”面临着构成“商业贿赂”的指控和争论。供货商和零售商缴收进场费的行为不仅不合法,甚至还可能犯法?

  有看法认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供货商要想进入大卖场就得交钱,若想独占“专场”就得交更多的钱,这是理所当然的事。而供货商交纳、零售商收售进场费这一行为不过是行业内的促销惯例,收取的费用也会入帐,怎么会构成商业贿赂呢?

  持不同看法的人则认为,有时候零售商的采购行为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供应商的“钱包大小”来决定时,少数财大气粗的供应商便可“恃财”垄断市场,而许多制造新产品的中小企业,就会失去推销自己、参与竞争的机会,同时也使消费者失去了多种选择的权利,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位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商业贿赂。不过石律师表示,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判断商业贿赂的重要前提,体现在经营者是否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的机会,获得了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仅仅在形式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但不符合总则规定的目的和客观要件,就不能说构成商业贿赂。

  石律师指出,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场费进行合理规范,肯定会扭曲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有明确规定,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也规定了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一切贿赂犯罪,但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仍做得不够,立法体系存在缺陷,一切尚待完善。(见习记者阮夏)

  渠道不会扼杀品牌

  在中国,各行业的销售渠道正在迅速发展壮大,有业内人士担忧,强势的销售渠道在“谋杀”品牌。对此,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市场系副教授杨建华持相反意见,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下,渠道有“谋杀”的动机不足为怪,渠道掌握话语权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不过通过市场竞争,渠道不仅不会扼杀品牌,还能促进品牌的优胜劣汰。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很多情况下,品牌经常会成为渠道赚取利润的牺牲品。不管是代理商、中间商,还是连锁终端企业,往往都不只代理经营一个品牌。在很多品牌中间,渠道商往往会选择用一些品牌来追求利润,另一些品牌则作为形象或低价促销等手段吸引顾客,这就常常导致一些品牌成为牺牲品。有些渠道商为了不让某些品牌产品落入竞争对手的手中,出于保护原有市场考虑,就千方百计拿来代理权,然后将该品牌束之高阁。中小品牌的日子更是难过,中小品牌往往因为实力原因受制于渠道商,与强势渠道的合作,最终结果多是不欢而散,很多中小品牌一不小心就被扼杀在摇篮里,同时,强势终端崛起,逐渐成为一种质量和信誉的象征,渠道商借此贴牌生产出自己的产品,自己经销。因为拥有渠道,所以在零售价格上拥有绝对的优势,又能轻易取得好的陈列位置,渠道商自己的产品又无形中成为了各品牌厂家强势的对手。于是有人指出,渠道正在“谋杀”品牌。

  市场竞争中没有施舍

  “有威胁才有进步,渠道的强势未必是坏事。”杨建华表示,渠道和品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销售渠道的兴盛,意味着产品能更方便直接与消费者接触,扩大影响力,有利于品牌建设,拥有多大的渠道也就意味着拥有多大的市场,现在是“终端为王”也即“消费者为王”时代,销售渠道直接接触消费者,其作用越来越重要。残酷的市场竞争令作为渠道终端的零售商各出奇招。比如,顾客注意产品种类、型号、样式,质量,希望在商店能够尽可能多地提供产品,零售商所经营的产品品种必须与目标市场可能购买的商品相一致,尽可能满足顾客要求;考虑到购买环境,零售商又必须精心构思店内气氛;“物美价廉”是每个顾客所希望的理想状态,零售商必须根据目标市场、产品服务编配组合和竞争的有关情况来加以确定,通过对某些产品标低价来招徕顾客,有时还要举行全部商品的大减价来周转资金以寻求更好地发展企业。

  有厂商痛斥零售商为自己利润拿厂商开刀不道德。对此,杨建华表示,在目前买方市场条件下,渠道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供应商处于被动境地。通常厂商不可能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直接去组建自己单一的渠道,所以都必须依靠渠道。现在和将来,都会是生产严重过剩的年代。你不进,你的竞争对手还抢着进呢!渠道凭什么非要上你的产品?这样一来,供应商就要接受超市收取类似“进场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了。渠道网络是有商业价值的,要想获得网络的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当的交易费用,这是代价,单方面认为渠道在“强奸”和抑制品牌发展也是不公平的。

  渠道与品牌之争促进优胜劣汰

  “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在营销界有句俗话就是这么说的。杨建华指出,一般情况下,影响力越大的品牌商品,零售商向其收取的费用越少,甚至不收,因为大品牌商品招徕顾客,大大地降低了超市的风险。大品牌商通过直接控制消费者,进而控制了零售商,零售商甚至要按大品牌商的销售政策来销售他们的商品。“你的产品不可以被替代,消费者还在指定要购买,店方就不敢随便撤柜,撤了它们就失去了顾客。”杨建华表示,若想不受欺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变得足够强大。

  杨建华称,以前供不应求,是零售商求供货商给货,货架上空空如也,人们排长队买东西,现在是供大于求,供应商求零售商给他们“上架”。话语权的转移反映了目前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利益搏弈的结果,没有哪一方可以永远掌握主导权,所以目前市场的不公平也是暂时的,市场自有规律可以调节。

  北京商业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刘满来表示,仅看到渠道强势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科学的,他称,现在有供应商,特别是小供应商对卖场“盘剥”有意见又无能为力,一些无力承担的小公司为减少压力,往往会将进场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或者提高商品价格,或是用各种方法降低产品成本,这有可能带来商品质量的下降,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但这种现象不可能持续很久,因为这会使产品失去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淘汰出局。从长远角度看,进场费可以促进优胜劣汰,提高进入超市的商品质量。而大供应商的供应价格通过规模化效应,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自己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可持续性地向市场供应具有价格竞争力的产品。(见习记者阮夏)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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