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能否在未来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设计,是否对公司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对公司进行了充分出资,以及发起人本身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也必然会伴随着公司纠纷的产生。笔者将此阶段的公司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
设立中的公司,如同胎儿一样,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形态,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在此阶段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需要为公司筹建租房、购进办公用品、雇佣工人等等,而此时拟设立的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名义进行了上述活动必然构成没有被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导致行为无效,从而引发纠纷等等。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或者在公司成型之前的阶段发生的相关纠纷都可归为设立中公司纠纷。
出资纠纷
这是公司设立阶段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个公司能否有效设立以及公司设立之后能否良好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在设立阶段有没有充足、有效的营养来源。如果出资人出资存在问题,必然导致拟设立公司先天不足,甚至夭折。
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并不是每一个公司设立方案都能最终得到实现,公司设立常常因为各种客观不能的原因归于失败,例如拟从事的业务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但未能募集股份等等。但此时,公司发起人可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的后果处理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都属于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公司成立无效是指已获准登记的公司由于其设立时不可补正的瑕疵,在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自始不成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成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如果公司设立时没有达到上述条件,即使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取得了经营执照,公司成立也是有法律上的瑕疵的。比如某一乡党委书记利用受贿得来的赃款与其另外一个亲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而且工商机关迫于压力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公司也实际从事了营业活动。但是该公司本身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而且党政机关干部不能与他人合办公司(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8月29日《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但是此时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进行了经营活动,由此往往会引发纠纷,这种纠纷就是典型的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钱卫清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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