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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火锅店收取开瓶费纸筷费被判返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6:1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店,因按80元/瓶收取320元服务费而被顾客告上了法庭。4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反响较大的收取高额开瓶费而引发的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该火锅店的经营者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交通损失2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26日中午,冯某与同事共20余人到被告经营的火锅店就餐,并经被告同
意携带了从超市购买的4瓶剑南春酒带入店内饮用。就餐完毕,被告向冯某收取餐费1110元,但其出具的账单却载明有“纸筷:单价1元,数量25,金额25元;服务费:单价1元,数量320,金额320元”。对此,被告解释为:原告自带4瓶剑南春酒,按80元/瓶收取服务费320元,原告所用纸筷收取25元。

  因调解未果,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道歉,退还非法收取的服务费、纸筷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交通费1125元,误工费775元,查档费1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被告则称,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没有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之说。火锅店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后经双方协商收取每瓶80元的服务费,这是利润的合理组成部分,是完全合法的,纸筷费是在菜单上明示了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被告侵害了原告知情权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事后强行收取服务费、纸筷费,还是依口头协议、菜单进行收取。

  就此案而言,是以饮食服务合同案来受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不属此案处理的范围,原告可另案起诉。原告要求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也不属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法院对此也不予支持。

  被告对原告自带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因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被告却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被告主张原告同意按80元/瓶,共计320元收取,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相反,原告提供的账单上无80元/瓶的记载,相关证人也证明被告未告知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二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收取320元服务费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而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除非被告特别告知或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足以让人看见。可被告却没有进行告知,也没有提供标明纸筷费的菜单作证,此辩称也不能成立。同样,被告收取纸筷费25元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因此,此案中被告无论是事后强行收取,还是依口头协议、菜单收取,均已侵害原告的知情权等权利,原告的返还要求应予支持。

  (王鑫陈畅)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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