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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房多卖’问题普遍存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9:2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州老板韶关投资买铺不成反成被告,仁化县环保和建设局长称——

  本报记者向坤山

  ●核心提示

  4月10日,记者接到了在广州做生意的陈先生的报料电话,称在韶关购买的仁化丹霞旅游商贸城16间商铺一年多了,一直没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更奇怪的是,去年8月他就已经发现,就在自己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购买合同的前一天,开发商已经和一位姓黄的先生签订了同样的商铺买卖合同,房产交易所登记的名字居然也是这位黄先生的。一年来,经过与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此事还是没有结果,而近日他竟然发现开发商已经易主并再次把商铺出售给了“第三者”。

  最新进展

  

  业主购房不成反成被告

  4月16日,记者再次接到陈先生的电话:“称没想到自己出钱买房不成反而成了被告。”

  4月17日,记者再次赶往韶关,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他和于先生的起诉状,起诉理由原告认为:“第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原告的原股东刘××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擅自与被告签订的,应属无效合同。第二,原告的原股东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商铺转让给被告,该转让行为显失公平。当时位于仁化县新城路仁化商贸城锦源大厦的商铺市场价格在每平方米8000多元,而A栋首层1号至13号及16、17、18号铺共816.4平方米商铺的总价约700多万元,而原告的原股东刘××以170多万元的价格将该商铺转让给两被告,该转让行为明显失公平。第三,原告的原股东刘××在2004年12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仁化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因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未生效的。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原告与被告在2004年12月30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已向司法机关提起反诉讼

  4月18日,在律师的配合下,于、陈先生已经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取了反诉讼,司法机关已经接受了他们的反诉讼请求。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最近,司法机关将依法对所有商铺进行暂时封存。

  事件回放

  

  投资买商铺,却发现有人已“捷足先登”

  2004年12月30日,在广州经商多年的于先生和陈先生,看重仁化地处丹霞山旅游区的地理优势,经朋友介绍,共同投资170万元一次性购买了正在建设的丹霞旅游商贸城A座首层1至13号铺及16、17、18号商铺,共16间商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然而,直至2005年8月,于、陈两位还无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经查询发现,就在于先生和陈先生与开发商仁化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公司)签订商铺购买合同的前一天,锦源公司已经和一位姓黄的先生签订了同样的商铺买卖合同,房产交易所登记的名字居然也是这位黄先生的。于是,于先生和陈先生多次找仁化环保和建设局和锦源公司协调,要求办房产登记手续无果。

  一拖再拖,房产登记手续至今仍未办理

  2005年11月,于先生和陈先生将此事反映到韶关市建设局,韶关市建设局于11月28日正式下发通知给仁化县环保和建设局,询问为何不予以给于先生和陈先生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求上报原因。

  2005年12月14日,仁化县环保和建设局给韶关市建设局做出书面回复,称已经撤消了黄先生的备案手续,由于该局属下房产管理所、房产交易所于11月20日收到锦源公司停止办理该合同备案登记报告,理由是:该合同出售价格与商铺的实际市场价格相差太远,该公司现股东正与原法人代表交涉,质询该合同价格问题。所以,对于先生和陈先生的作出暂缓办理登记。

  疑点1: 价格原因,还是另有隐情?

  陈先生告诉记者:“这种回复实在感到很意外。”于是,陈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两份相同预售合同显示,在2004年12月29日和2004年12月30日,仅仅在两天的时间里,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黄先生和于先生、陈先生签了两份相同的买卖合同。12月29日,黄先生签订的合同上显示,16间商铺的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而12月30日于先生、陈先生签的合同上同样的16间商铺的价格为170万元。

  陈先生对记者说:“实在是感到有些费解,在前后两天签了同样的买卖合同,我是在黄先生之后签的合同,而且价格相差70万,相同的两份买卖合同,负责监管的仁化县环保和建设局都盖了房地产管理章,不知是监管部门出问题,还是开发商到底背后做了什么手脚。”

  疑点2:真卖房,还是假卖房?

  为什么黄先生签购买合同在前,于先生、陈先生签购买合同在后,却撤消了黄先生的备案手续呢?

  采访中,有关部门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韶关市中一会计事务所对锦源公司2005年5月31日资产、负债的审计报告,报告中预收账款清查明细表中显示,只有2004年12月30日签订购买商铺合同的于先生和陈先生的名字,没有看到2004年12月29日签订合同黄先生的名字。

  疑点3:便宜出售是为资金周转?

  为何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买了这些商铺呢?陈先生说:“因为是朋友介绍,所以就没考虑这些,再就是看到商贸城的规划不错,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商机才做出购买的决定。”

  陈先生还回忆说:“现在回想起当时购买的情形,开发商早准备设圈套的。当时签完合同,准备交钱时,开发商不提供预售房银行监控账户,说由公司开个收据就可以了。我认为这样不合理,就不交钱,开发商称,由于欠银行的债务,把钱打入银行,银行就扣了,现在马上要过春节了,工地的工人待发工资,如果钱到了银行,就发不了工人的工资,这么便宜把16间商铺出售,就是为了资金周转。”陈先生说:“当时经过反复考虑,还是坚持把钱打入银行监控账户,不然就不购买,一直到2004年12月30日下午5点,银行快下班时,开发商眼看就要到手的钱拿不到,才提供了银行监控账户,陈先生才交了钱。”

  记者出击

  

  “第三者”:不知内情仍在装修开西餐厅

  针对前面采访存在的种种疑问,记者决定前往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调查情况,售楼部一位姓吴的小姐接待了记者,并一一给记者介绍了商贸城的整个规划和现在楼盘的出售情况。

  记者称要在A栋的1—13号铺面购买几间商铺,吴小姐表示,完全可以,这是商贸城最黄金的地段,仅仅离仁化县政府不到100米。除了3号铺和5号铺已经出售外,其它铺面都可以选择。还有就是6号铺面和11号铺面开发商准备自己装修了做售楼部,如果想买,可以便宜点卖,不过要两年后才能交付使用。

  随后,记者来到5号铺面,发现正在做装修,把1楼的铺面和2楼的住宅房一起购买了,购买该铺面的谭先生告诉记者,购买该房共花了近30万元,采取的是按揭付款方式。1楼和2楼连通起来,2楼不准备做住宅使用,装修好了准备开个西餐厅。看来,也许谭先生并不知道前面所发生的一切。

  新开发商:对接手之前的情况不了解

  记者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和刚刚购买5号铺面的合同比较,合同显示,2004年12月30日,陈先生签订的合同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刘先生,而2006年3月9日,刚刚购买5号铺面的谭先生、徐先生所签订的合同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已经变更为谢先生。

  4月18日晚22时,记者同陈先生一起约见了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现任法人谢先生,陈先生问怎么5号商铺又卖了出去了,谢先生表示:“5号商铺又卖了出去他还不知道,直到装修后他才知道。”

  当记者问起现在这些商铺的产权到底属于谁?谢先生说:“商铺产权(房产证)总的属于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5号铺也还没有登记,登记我要签字,因为我负责整个房屋的存盘把关工作,由于我是2005年7月份才接手这家公司,这之前一切事情都不知道,对于他们购房登记存在纠纷一直都不太清楚,我也基本不考虑,也没办法考虑,现在考虑的是如何把这家公司搞好,如何对得起仁化人民,这之前的事情是原法人的事情,我要对现在的股东负责。”

  记者采取了多种方式,想与原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刘先生取得联系,有关人士透露,刘先生去了香港,没有联系方式,无法联系。

  政府回应

  

  仁化建设局:此事私了解决最好

  4月12日,记者前往仁化县环保和建设局了解相关情况,环保和建设局梁局长表示:“这件事情好难办,他管不了,已经做过协调,建议他们私下解决这件事情。私下协调解决,就是撤消这份买卖合同,开发商答应归还当时购买商铺时的170万,再赔偿30万,一共200万。陈先生他们不接受这个处理意见。还称,如果陈先生他们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法院最多判决开发商违约,根据当时合同约定按照0.5%赔偿,赔偿是没多少钱的……”

  梁局长还说:“由于你们没在这里登记,不能维护你们的权益,我只能负责已经登记人的权利”,还表示:“该商铺已经做了登记,仍然属于黄先生,只是黄先生现在不管这件事情了,现在这些商铺全部委托锦源公司出售。”

  为什么购买合同上盖有仁化县环保和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章,并且注明已办登记?梁局长的回答是:“这个是指已办预售证登记,并不是指已办房产登记。”

  梁局长还指出:“实际上韶关很多地方现在都存在一房多卖这个问题,主要是很多客户都不懂得去房产交易所登记造成的,我只能承认你在我这里登记的那部分,凡是造成损失的都应该由锦源公司负责,通过这个合同一看谁都明白,这是故意的……,”仁化县锦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属于什么行为?梁局长说:“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欺骗。”

  仁化县房产管理所、房产交易所:存在纠纷仍然不能登记

  4月18日上午10时,记者同陈先生一起来到仁化县房产管理所、房产交易所咨询现在是否还可以登记,如果不可以登记有没有司法机关不予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件?该所张所长说:“没有。”只是拿出了法院起诉于先生和陈先生的相关函件,陈先生问这个函件是否可以作为不给登记的法律文件?张所长说:“当然不可以。”那么为什么又不可以办理登记呢?张所长回答的理由是该房产存在纠纷,所以还不能办理。陈先生问是否可以出示一个不给登记的回复函件?张所长一开始表示可以,后来又说,这件事情要几个领导讨论一下,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一下才能出示。

  陈先生问按照韶市建[1998]115号文件,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必须向预购人开具其在银行的预售款进帐单和帐号,也就是说凭银行收款的发票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黄先生没有把钱打入银行帐户,也没有银行收款的相关发票,为什么又办了登记手续呢?张所长表示没有收到过这份文件,很多文件都只发到他们的主管单位,并称以前仁化县也没有要求设立银行监控帐户,只是最近才要求的。

  针对两份合同都显示登记在前,签合同在后的现象,张所长表示:“这个合同肯定是做了手脚的,通过合同上看,盖章在前,字是开发商后面写上去的,因为字体明显的浮在印章的上面。”

  奇怪的是,当问及撤消了黄先生的登记黄先生作出了什么反应时,张所长说:“没有作出反应。”记者根据黄先生在合同上所写的电话,多次与黄先生联系,黄先生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到记者发稿为止也没有联系上黄先生。(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本案最新进展)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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