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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9:14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孙汝祥4月25日北京报道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今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在受财经委委托为草案所作的说明中说,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为鼓励推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严义埙表示,其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使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异地发展业务。因此,草案增加“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

  由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制度。为此,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由执业责任形成的债务。

  对哪些机构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草案作了原则性规定:“本章适用于依法登记为合伙企业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

  严义埙说,现行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而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其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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