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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应建立担保业伞形监管框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11:0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随着国内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升级,对担保业的监管问题就日益成为行业焦点。

  我们认为,政策性担保的监管重点是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社会责任、运作规范、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强调的是合规。

  而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应采取市场监管+行业自律:商业性担保机构通常是独立、社会化出资、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在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同时从事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担保、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其他担保业务。对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目的是弥补市场的不完善,保护公众利益、控制风险、维护系统的稳定。对商业担保的监管主要是风险导向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担保机构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市场越来越呈现细分趋势,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有很大区别,很难用统一的规则来针对所有类别的业务;而不同的担保业务需要不同的进入门槛、风险控制手段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来说,笼统地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是没有意义的,要先明确风险的分类和定义,再来谈怎么控制。

  担保行业风险监管的核心和监管步骤应以风险为本,以风险及其管理为出发点,监管重点是担保机构对各类风险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注重重大事故的预先防范。强调担保机构面临的各类风险,重点在鉴别和衡量担保机构运营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程度。强调要评估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担保机构对其所承担的风险采取了足够的管控措施。针对不同认可机构存在的风险状况,灵活地做出监管反应,有利于合理地分配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效率。将风险评估状况列入评级体系,实现风险为本监管与评级制度的融合。

  国际上通常把担保产品按风险程度排序,分别称为“红色品种”、“橙色品种”、“绿色品种”。“红色品种”风险最大,“绿色品种”风险最小,整个风险程度形成了一个风险从高到低的连续

光谱。鉴于中国担保行业多头监管的现状和担保产品的风险特点,按不同业务品种和风险特征由不同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可能更容易覆盖更多的部委机构。

  由于金融创新总是走在监管前面,各监管部门经常会碰到一些难以界定监管责任和职能的金融活动。因此,事先约定的协调机制有助于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危机,也有助于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真空,避免政策上的矛盾和反复。在目前的分立监管体制下,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应当是建立明确的协调机制,有效实施联合监管;同时在中央层面上形成伞形的监管状态,从而提高对担保行业的宏观整体把握,弥补整体性监管的缺失。这实际上已经是国际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现实的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

  本报特约评论员尹竹青(本文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专家)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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