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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银行来解决国际追债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10:1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保理业务助出口企业避险

  《融资导刊》记者伊晓霞

  广东一家大型的三资企业,其产品畅销韩国、日本及欧美地区。但是随着赊销这种交易方式在全球的蔓延,这家企业也受到了无法立即收到账款的困扰。由于这家企业出口规
模较大,一年的出口额都在二三亿美元。如不及时解决资金回笼的问题,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但是国际追债,既花人力又花物力,企业根本耗不起。

  于是从2003年起,这家企业在某银行办理了融资保理,不仅解决了资金问题,又起到了避险作用。

  保理业务对出口企业帮助大

  保理业务的全称为“保付代理业务”,是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

  目前很多出口企业对这项业务还很陌生,但实际上,国际保理对企业的帮助非常大。首先是风险转移。当进口商破产、倒闭、或无力支付货款时,银行会在约定期限内代偿货款,帮助出口商承担信用交易风险;其次是催收货款服务。出口商的帐款到期时,银行会透过国外的合作的金融机构提醒进口商支付货款,可节省出口商因催款所需花费的人力、时间与金钱,同时可避免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因催收货款而发生不愉快,影响后续的交易。第三是帐务管理:透过银行的专业人员和帐务管理系统,可帮助出口商完成繁杂恼人的收款和对帐工作,节省出口商的人事成本开销;第四是资金融通。有别于出口商在银行取得的融资额度(可能需要担保、抵押),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开辟了另一条取得流动资金的渠道,在不影响出口商的银行融资额度的前提下,又多一项资金渠道,让出口商的生意更加顺畅。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四个当事人。因此国际保理业务能为出口商和进口商带来各方面的收益。首先是增加营业额。对出口商而言,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或D/P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营业额。对进口商而言,利用O/A、D/A或D/P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加快资金流动,扩大营业额。

  其次是风险保障。对出口商而言,进口商的财务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可以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对进口商而言,单纯凭借公司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而获得买方的信贷,无须抵押。

  最后就是节约成本和简化手续。对出口商而言,资信调查、帐务管理和追收帐款都由保理商处理,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同时除了一般单项交易的繁琐手续。而对进口商而言,省却了开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

  防范风险第一步还在“出口合同”

  既然保理业务对出口企业帮助如此之大,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有资格申请,申请的程序又如何呢?据了解,要想做成一笔保理业务,不仅要看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更重要的是审核进口商的资信。如果进口商是沃尔玛这样的大零售商,那么出口企业即使是规模非常小的民营企业、个体企业,银行也愿意跟他签保理合同。而如果调转过来,一家国内规模巨大的出口企业,却与国外一个没有实力且信誉差的进口商做贸易,银行也将拒绝合作。

  虽然国际保理业务有很多优点,但在防范风险方面,并不是全能的。如果出口企业在签合同时就出现了问题,保理业务是无法在后期为出口企业承担风险的。比如融资这一功能,主要是针对进口企业的资信和财务问题,如果是因为欺诈、犯罪行为造成无力偿款的话,即使出口企业与银行签的是买断型保理,银行也有权追回当初提供的融资资金。

  现在国际上有很多针对中国的欺诈犯罪,而很多企业在面对进口商时,却一味忍让,放弃自己的权利。结果等出现问题时,就得不到保障。

  因此企业在签合同时应该有以下几点注意。

  (一)严格指定合同条款

  从法律上,买方应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对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付款,因此订立内容和释义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极为重要。实务中,买方的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种类、质量和数量提出,出口商可以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买方提出争议时所需要的法律书面证明,如买卖双方都认可的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裁决的依据。

  (二)认真履约,不超额度发货

  保理业务不是那些管理混乱、信用不佳、财务状况恶劣的公司的救命稻草,它只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有帮助。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以出口商适当履行义务为前提,这包括严格履行销售合同义务和保理合同义务。出口商应保质保量、按时发货,将发货金额控制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并且还要注意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协议履行自己在保理业务项下的其他一些义务,才能真正获得保理商的保障。

  (三)注意单据质量和保存

  保理项下的商业单据一般由出口商在发货后自行寄给买方,这是保理业务比信用证简便、灵活之处。但出口商仍应注意商业单据的质量,至少保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检验证书、装船前要求的其他单据、以及其他履行销售合同的证明等内容完整一致、准确清晰、与进口保理商核定信用额度时的情况一致。这些证明文件都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日后处理争议时处于主动地位。

  “离岸担保”解燃眉之急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企业迫切需要后续的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而海外银行由于对中国企业了解不够,使中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很难获得国外银行包括融资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中资公司设在境外的离岸公司需要融资的时候,如果直接靠母公司投资,会受到外汇政策的限制,而如果向境外银行贷款,却因为资信较低,基本上很难成事。

  现在,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了包括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开办“离岸担保业务”。随着这一新业务的开展,以上问题也会随之解决。

  在以前,如果中资公司在海外的分公司想向当地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必须以抵押的形式为境外子公司作担保。如今推出的“离岸担保业务”不需要抵押,母公司只需在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即可为境外的子公司作担保来贷款。而开具这些“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条件是,母公司必须有正常的贸易活动和背景,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获得。

  双赢的融资渠道

  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一种叫“假远期信用证”的业务悄悄地流行起来。

  远期即付进口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条款显示为远期承兑信用证,要求出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同时规定开证行承兑汇票后即期或在承兑到期前向卖方(出口商)付款,汇票承兑费、贴现利息和手续费等费用由买方(进口商)承担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国内的中小企业往往用信用证来结汇,而以往的信用证付款意味着开证人即买方接到开证行通知时就必须立即付款,否则就无法得到单据提货,这使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多少受到了影响。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正是有效地解决这一尴尬的最佳方案。它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同时规定开证行承兑汇票后即期或在承兑到期前向卖方付款,这样,卖方拿到了钱,买方可以在汇票到期前再交付货款给银行,相当于向银行融了资,可谓是一举两得。

  如果国内企业采用进口押汇来做买卖,银行通常要按照基准利率来执行,我国的利率要比境外利率高出很多,意味着客户要支付高利息来偿还贷款,这就加大了进口企业的资金压力。然而,假远期信用证一般委托境外代理行付款,以贴现成本获得银行融资,使用境外代理行的头寸,境外代理行给银行的融资利率相对较低,因此银行给客户的融资利率可以比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押汇的利率低,从而减少了费用及融资成本。

  低利率又直接导致了货物价格的优惠。因为客户到银行融资,以即期付款为条件,也就是说,出口商不用像远期信用证那样,可能要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得到货款,而是付款行一旦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完全合理就必须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这种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的方式,增强了客户作为买方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使进口商取得理想的、有竞争力的价格优惠,合法地降低了海关关税和

增值税等税款的支出。同时,由于远期即付信用证的融资属于票据业务的范畴,也有利于改善客户负债表的负债结构。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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