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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讨论“保险责任何时开始”留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12:24 新闻晚报

  138****1056:我是一名平安寿险代理人,我每次和客户谈险种和条款,都讲得很清楚,客户反而不买了,有的人就说不能讲得过分清楚,所以他们卖得很好,我反而不好。

  苏民:上期B2版上的讨论从法理上来讲是很简单的,但判断比较复杂。

  首先要肯定的是,设立“观察期”在条款本身来说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上期贵刊一
位律师发言又牵扯到立法的公正性,显然有点扯远了。

  徐先生:我们产险公司曾经也有一起案例比较类似:一位车主的车发生自燃,他要求理赔,并声明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说明自燃不赔。但我们提供的“简易保险凭证”上用特殊字号颜色标明了“自燃不赔”,这个证据让我们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建议其它保险公司也可以参考。

  李先生:贵刊上期B3版讨论的“保单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的理解,我觉得其实并不容易造成歧义,因为仅从文字上讲,如果要理解成“保单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应该在“生效”后加逗号,或者加个“后”字。

  我觉得如果客户连这点都搞不清楚,那其它复杂的条款就更别提了。法院的判决明显有些问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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