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正在拟订中
记者耿延军合肥报道近日,在安徽省定远县又发生了矿区土地塌陷事故,塌陷面积已扩大至1500平方米。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统计,安徽省矿山累计损毁土地407平方公里,塌陷土地255平
方公里,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土地47平方公里。更让人担忧的是,从1997年起,安徽省矿山损毁土地呈逐年递增之势,平均年增25.8平方公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度赶不上新损毁的速度。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引发了矿山地质灾害、岩洞塌陷、植被毁坏、土地损毁等一系列连锁现象。
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实施起来非常困难。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高级工程师李益湘说,矿山恢复治理需要很大的投入,这会逼迫企业做大企业规模,提高资源开采率,对资源进行深加工从而增加利润。
近年来,安徽省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56.54平方公里,但这仅占损毁总面积的13.9%。据了解,资金投入不足及法律的缺位是制约矿山治理恢复的重要因素。
目前,矿山恢复治理已引起安徽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正在起草中。拟订中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凡在安徽省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将用来保护新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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