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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死人 厂家被控说明不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 1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北京昌平的一家酒店是公安机关批准的烟花爆竹燃放点,而该酒店却因出售烟花被人告上法庭,并被判赔160多万元。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04年春节期间,姜某在该酒店买了一些“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以下简称“盆花”)等烟花产品。随后,姜某在自家小区内燃放这些烟花时不幸被炸身亡。姜某的亲属起诉酒店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姜某家
属159余万元,连带二审诉讼费共达1632524.4元。

  酒店被判赔后,觉得事故责任在生产厂家,于是,将烟花供货者北京某烟花鞭炮公司和生产厂家江西某烟花集团公司一并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向他们追偿1632524.4元。

  酒店在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判定其出售给姜某的“盆花”,属大型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根据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以及法院对酒店尚未售出的“盆花”进行勘查,发现该“盆花”纸箱外观未标注中文使用说明,箱内仅附有一英文使用说明,亦未见中文说明书。故认为,该酒店将不含有中文使用说明的大型烟花销售给姜某,无法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对此酒店负有过错,对造成姜某被炸身亡的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令酒店承担各项赔偿金1595169.2元,还承担13924.86元的诉讼费。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已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交纳了上诉费23430.42元。因此,酒店可能承担的费用为1632524.4元。

  酒店认为,被告北京某烟花鞭炮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的经营者,被告江西某烟花集团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的生产者,均应保证所销售、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正常消费使用。但本案中,两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盆花”,因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是不合格产品,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故向两被告进行追偿,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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