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的按摩椅多次出现故障,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消费者高先生要求退货。近日,经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调解,高先生将按摩椅退回商场,商场返回高先生货款6000元。
2005年初,高先生以8000多元的价格从某商场购买了一把由某保健器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以及一台某健身器材公司出产的牵引机。在使用过程中,因按摩椅出现一些故障,商场曾为高先生更换了两次,在第二次换货后又修理了一次。此后,高先生觉得按摩椅仍存在
质量问题,虽然也能运转,但用了以后似乎没发现什么明显的功效,于是向商场提出希望退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高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场和保健器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商场退还按摩椅以及作为按摩椅组成部分的牵引机的价款8000余元。因为商场在为他出具的发票中,虽然在商品名称一栏中列出了按摩椅与牵引机两项,但只有按摩椅对应的金额为8000余元,牵引机后面并未写对应金额,并且二者也是同时使用才有效果的,可以推定牵引机是按摩椅的一部分。
对此,两位被告认为牵引机与按摩椅是由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商品,也均不认可按摩椅存在质量问题。至于高先生声称没有效果,可能与使用者个人体质、认识感受等各方面情况有关,仅同意退还按摩椅的部分价款。
庭审中,高先生出具的两张不同厂家的保修卡则表明按摩椅和牵引机的确是由不同厂家生产的,这样他就不能继续索要牵引机的货款了。至于按摩椅究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鉴定。
考虑到鉴定耗时又耗钱,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法庭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结果。 作者:□ 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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