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之名有可能被滥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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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 03:05 北京晨报 | |||||||||
李永 近日媒体连续报道了国内游客赴欧旅行因携带假冒的“阿迪达斯”运动包而遭遇的尴尬。尽管随后法国外交官马上发表声明说,此举针对所有出入境人员,并非专门针对中国游客,但他们以保护“知识产权”之名做出的惩罚之举真的合理吗?笔者表示怀疑。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就是权利的不确定性和不易识别性。一旦造假者水平炉火纯青,纵是行家也有走眼的时候,更何况普通消费者呢? 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是否主观故意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如果仅凭游客携带单件假冒名牌产品就主观认定为违法,实际上,是让消费者为造假者背“黑锅”。 买到假货,消费者本人可能并不知情,区别所买的货品是否为真品,这并不是他们的义务。 此次事件尚未定案,或许另有隐情。但如果单纯是因为身背假“阿迪达斯”包而遭到这种尴尬,那么,这可能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滥用。 在这里,笔者不是要对别国的立法指手画脚,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当然,笔者也不是为购买假冒名牌者鸣冤叫屈,此次事件提醒了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严惩假冒名牌的制造者,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是目前最急迫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