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员就业有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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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1:37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曲明)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日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该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废止。
灵活就业有三项保险补贴 该《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是:困难企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已灵活就业或准备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原就业转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的标准是: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和本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对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困难企业补贴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100%。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单亲母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三分之二。 享受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该《办法》规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认定的困难企业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的;2.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 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3.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4.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4.按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