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收费许可证就敢乱收费;经过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协调,双方近日达成了协议
本报讯(记者 胡晶) 建成不久的祥和佳苑小区,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内大事小情几乎都由物业公司说了算。“刚入住时,物业公司就要我们交房屋装修抵押金和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一些居民反映,“如果不交这些费用,物业公司就不给房屋钥匙。”
于是一些业主不得不在一些“合同”上签了字。3月16日,小区业主们一纸“诉状”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长春市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到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近日,物价监督部门介入后,双方达成协议。
物业公司
存在三大问题
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接到这起集体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走访小区部分居民后了解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规收取房屋装修抵押金以及预收物业管理费的行为。
3月下旬,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来到长春市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公司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小区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多达十几万元,此外一些业主的房屋装修抵押金也没及时返还。更严重的是,该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不久,没办理正式收费许可证,属于“无证收费”。这就意味着他们向业主们收取的每平方米0.6元的物业管理费,是自行确定的,没经过小区业主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最后,在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
处理一
尽快补办收费许可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收费必须持有政府部门核准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对此,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该物业属于新成立公司,其收费许可证正在办理期间,因此责令该物业公司尽快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此期间,长春市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04年12月30日试行的《吉林省物业服务收纳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物业管理相关运营成本,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对小区业主暂按建筑面积每月0.6元/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
处理二
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根据协议规定,待小区全体业主入住后,长春市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积极协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同意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按新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并承诺在物价部门监督下对业主此前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实行多退少补。
处理三
多收费用及时返还
因小区管理需要,长春市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前经业主同意(有业主书面承诺)已一次性预收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经价格部门协调后,物业同意如果业主对预收物业管理费存在异议,业主们可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将退回预收部分,但业主应同时承诺按月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如逾期不交的,物业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不允许收取房屋结构保证金。”因此,对于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入住时收取的房屋结构保证金(实为业主私自拆改房屋结构恢复金),协议规定,2005年10月13日前对未拆改房屋结构业主进行了返还。
但对于未返还的部分,业主可以选择返还款项后自行恢复房屋结构,或由物业公司恢复但费用从已收取的房屋结构保证金列支。未按约定恢复的,物业公司可依据2002年3月5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通知相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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