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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步入操作阶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09:14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孙汝祥北京报道 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
理财
产生的
汇率
风险。

  同时,为充分保障境内投资者资产安全,《暂行办法》充分借鉴国际市场惯例和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应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监督其境外资金运作并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央行称,这是积极有序地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据了解,央行已于4月13日晚调整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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