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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试行,由税务总局统一监制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作报销凭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08:44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自2006年6月1日起,全国将试行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报销凭证,试行期为两年。

  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4月19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航总局日前已联合下发了通知,各航空公司自行设计使用的电子客票报销凭证从6月1日起即时废止。

  这位负责人表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既可以在机票销售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机场电子客票服务柜台领取,还可以事后补领。

  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机打单联发票,规格为238毫米×106.6毫米,采用一人一票,在作为旅客付款凭证的同时,还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但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他表示,民航总局一直在推进电子客票的发展,计划在2007年使全行业电子客票比例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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