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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超期停牌需解释原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04: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上证所昨日发布股改第十二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改进程中出现下述三种情况,其停牌时间每增加5个交易日,应刊登股改进程公告说明未复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一是刊登进入股改的提示性公告后停牌的;二是在股改沟通期满10天后继续停牌的;三是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改方案7天后继续停牌的。对于目前已在股改进程中处于停牌的上市公司,如果出现前述情况,应在该备忘录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改进程公告。

  备忘录提醒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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