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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送回扣 合同无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02:4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 温先生和福州小黑子饮用水有限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由温先生代销福州仓山区的“小黑子”桶装纯净水,代理期限至今年6月30日,今年3月份温先生却突然接到对方的通知,称该合同无效,要提前解除合同。

  【代理商】

  单方解约需赔损失

  温先生称,2005年6月30日,他与福州小黑子饮用水有限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由他代销“小黑子”桶装纯净水,代销区域为仓山区,代理期限从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今年3月份,温先生突然收到福州小黑子饮用水有限公司的通知,称要取消其代理权。理由是在经营期间温先生违反合同约定:“销售其他品牌的桶装水”;另外,温先生在签订这份合同时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签订的,故合同无效。

  对于“小黑子”方面的解约理由,温先生表示,签订这份合同前,该公司的一名陈姓业务主管曾表示要温先生给他500元,才同意签订这份合同,温先生按照对方的意图,于2005年6月28日给对方邮寄了500元,并对这个“交易”进行了录音。

  今年2月16日,温先生向该公司的高层反映了此事,并将录音提供给对方,之后该公司将这位陈姓业务主管解雇,于是“小黑子”方面以此为理由,称合同无效。

  温先生提出,代理该品牌一个月的利润大约4000~5000元,“小黑子”方面提前三个月单方解除合同,须赔偿自己这三个月的利润。

  【公司】

  代理商违规销售

  其他品牌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福州小黑子饮用水有限公司张经理,张经理表示,这份合同是温先生和该公司业务主管陈先生违规签订的,是“用钱买的合同”,违反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

  另外,合同中明确规定,温先生不能在其区域内销售“小黑子”的竞争品牌,温先生若有违约,“小黑子”方面可提前终止协议。

  但温先生在代理期间,该公司发现其销售其他品牌的饮用水,按照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对于代理商提出的赔偿张经理表示不支持。

  对于张经理提出的代理商违规销售其他品牌饮用水一说,记者提出是否可以看看相关的证据,张经理未予提供。

  【律师】

  须提供违约证据

  对此,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郑珍清律师表示,“小黑子”公司员工向代理商收取500元费用,是员工个人行为,属于“商业回扣”,商业回扣虽然不合法,但是不能以此推定该合同无效。

  另外,“小黑子”公司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代理商在合同期间违规销售其他品牌饮用水,若有证据证明可以解除合同。否则,若“小黑子”坚持单方面解除合同,代理商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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