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来看,全国牙防组在没有主体资格,又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企业及产品进行认证,属于违法认证。
根据国家在2003年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对认证机构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管理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监督、管理。很明显牙防组并不具备以上资质,根本没有权利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如果牙防组从事认证属实的话,将面临以
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从民事上说,如果消费者购买或接受了非法认证的产品,那么该产品就有涉嫌虚假宣传和误导公众的购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后者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或其它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对象可以涉及认证机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然后从行政上,如果非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可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57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应予以取缔,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样依据《广告法》中的规定,工商部门也可以违法广告来进行相关处罚。
最后是从刑事上,如果该认证活动涉及到了违法犯罪,像非法经营,甚至是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嫌疑的时候,公安机关也可以介入调查。特别是对一些涉案时间较长、金额较大、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和危害的案件,看是否适合用刑事法律的手段进行制裁,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当然这最后还得由公检法机构来作判定。
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孟旭律师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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