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西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从牙防组认证资格遭质疑一事,暴露了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制度规范问题,这一在社会转型期中介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体现在中介组织的定位、功能、责任等诸多方面。它决定着中介组织能不能建立起社会公信力。
而公众对中介组织公信力的质疑并非个别。这是因为,一是法律对于中介组织本身的资质和行为监管不清晰。中介组织包括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两种类型,它们分别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以部门对下辖组织的纵向监管为主,而基于行为的横向监管则相对欠缺。比如,某个中介组织有纵向监管部门,同时,其广告、认证等行为还应受到其他相应部门的监管。二是很多中介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在转型期,我国的许多中介组织仍然与政府各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难以明确它是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还是社会中介职能,当有问题发生时,责任不清。三是民间中介组织间独立的支持、评估和监管体系还不成熟。
如何杜绝社会中介组织的违规行为,并且提高社会公信力,首先要健全法律体系和改善执法模式。我国已经立法对认证行为和认证咨询机构做出明确规范,但在执行上还需要打破部门管辖机构的框架,建立统一的行为监管模式;明确中介组织的社会性和独立性,使得政府职能和中介组织责权各归其位,使中介组织做到独立运作、违法有责;在评定方面分清不同层次标准的含义。具有国家认证意义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机构资质。协会、企业等均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但应该明确协会标准、行业标准不同于国家标准的意义;大力发展民间的支持体系,发展相应的评估机构,从而提高公民对复杂信息的分辨能力,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杨团(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牙防组事件从其成立方式、历史和基本功能等多要素综合判断,我认为牙防组更应当属于跨越卫生行政管理和健康教育两大领域的公共卫生牙科专业管理机构。而问题是,目前的监管体制以部门对下辖组织的纵向监管为主,基于行为的横向监管则相对欠缺。对于社会团体应担负的公共责任,应该说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可以算作一个分水岭:此前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都是政府倡导和组织的,此后则通过立法给了民间组织做公益活动的空间。牙防组跨越了两个时代,却没有很好地完成自身的角色转换。现在,它不是政府机构,不是企业,也不是注册的社会组织,这样模糊的法律地位倒为其规避公共机构和法律的监管提供了方便。说到底,中介组织要建立社会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要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对于中介机构和组织发展前景,我认为现在站在“十字路口”的牙防组面临三个选择:一是可以作为单一功能的专家组存在,不必单独注册,负责口腔保健的科普和宣传;二是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专事认证工作,资金来自对企业认证的规定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三是成为独立、专业的牙科公共卫生管理机构,专事对口腔保健领域的专业性的公共管理,由国家拨款,其功能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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