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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问题案件”频发凸显执法监督疲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11:2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就在李章华长达十年之久的虚假诉讼案,在广东省委巡视工作组负责人的强力督办下,最终得以改判,茂名、化州两级法院正在处理善后事宜之际,茂名再度曝出另一宗同样离奇的“李章华案”———高州吴茂案。

  原民营企业主、高州信兴购销部老板吴茂,在一起毫无争议的债务纠纷案中,却遭遇了长达十年的“执行困局”:吴茂依法请求高州法院查封在先的债务人吴德胡的执行标的
物(一幢1500多平方米的楼房),竟然被法院裁定优先偿还所谓吴德胡欠当地大坡镇农基会的贷款;而茂名市检察院等单位早已查明并告知法院:吴德胡和农基会之间的“贷款关系”是双方串通起来伪造的,双方并无真实借贷关系;茂名、高州两级法院先后多次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多次强力介入,要求当地法院纠正错案,依法公正执行;然而,当事人吴茂在历经了十年坎坷维权路、被逼卖掉自家房屋、家财耗尽之后,至今依然无法拿回早该到手的债款。

  从正在进行错案善后处理的李章华案,到疑点重重的苏日旺案,再到即使明知有错也至今没有得到正确执行的吴茂案,茂名从不同地方、以不同方式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茂名法院系统个别人在多个“问题案件”中,对来自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对上级法院的指令阳奉阴违,使简单案件复杂化,使民营企业主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儿戏化,整个执法过程中,无论谁,无论那个部门,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几乎无法从实质上改变其错误立场。那么,到底还有没有谁可以有效监督他们的执法行为呢?

  失去监督的权力十分可怕,也很容易滋生腐败。失去监督的执法行为,必然有悖于社会主义荣辱观,也必然与建设

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

  面对频频发生的“问题案件”,首先,处于“旋涡中心”的茂名法院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务必进行深刻反思。冤假错案等各类“问题案件”的发生,有的的确是技术性、程序性问题,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更多的是体制上、认识上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必然性。只有严肃法纪、完善制度,认真对待来自人大、检察和上级法院的监督,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反映和申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很多“问题案件”才可以事先杜绝或及时纠正。总之一句话,要杜绝“问题案件”,就必须要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做到“执法为公、执政为民”。

  同时,作为立法和执法监督机关的人大,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力度。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同时,对于监督不听、有错不纠、查有实据的,要按照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对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进行实质性的质询和问责,必要时依法予以罢免。试想,李章华案中,如果当地人大当初加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可以肯定,这起错案应该早就能够得到纠正。

  其次,舆论监督是执法监督的重要渠道。李章华一案,早在几年前,就有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对该案作了质疑性报道,而当地法院却没有“闻风而动”,错失了主动纠错的机会。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其舆论监督的作用不容忽视。《民营经济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亲自命名、亲自倡议创办的面向民营经济阶层的主流财经媒体,创办之初,德江书记在亲笔题词中就勉励本报做好“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阵地,党和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今天,本报持续关注茂名法院系统多起涉及民营经济人士的“问题案件”,就是要切实肩负起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努力宣传好党和政府“执法为公、执政为民”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先进理念,认真维护好民营经济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本报首席评论员向尚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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