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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维权故事:牌匾随意挂 饭店被诉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11:0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事件回放:饭店悬挂“狗不理”牌匾引发诉讼

  1993年7月,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4年1月7日,高某与某饭店法定代表人陶某订立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某负责提供经营场所,高某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

  1994年3月,饭店开业,陶某为经理,高某为面案厨师,饭店的牌匾上写着“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某某,第五代传人高某”的字样。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获知此事,向法院起诉,称本公司于1993年7月对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某饭店和高某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的行为侵害了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某饭店辩称:本饭店和高某在开业前订有协议,宣传工作由高某负责,本饭店悬挂牌匾系高某制作,本饭店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高某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向尚)

  案件关键: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应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侵害的行为。《商标法》第38条列举了四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里的其他损害是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的规定:“(1)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造成损害事实。这里的损害,既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损害;既可以是有形损害,也可以是无形损害,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律师的话:饭店和高某共同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被告某饭店和高某本应在使用“狗不理”牌匾时,预见到可能侵害到“狗不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能预见;饭店牌匾是对店内狗不理包子的一种宣传,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因为顾客是为了品尝狗不理包子而来,不是来看狗不理包子的传人的。饭店悬挂牌匾擅自使用“狗不理包子”的商标,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从而获利,抢占了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一部分销售市场,给该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都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饭店和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卓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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