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住宿或者在洗澡时,如果其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但在洗澡时却未向浴池的工作人员进行说明,那么东西发生丢失,责任谁负?郭女士的经历告诉人们,洗澡存物未声明,物品丢失责自负。
2001年12月5日下午,郭女士到弓某开办的浴池去洗澡。郭女士将随身携带的提包放在棉袄下,手机放在毛裤边上,随后锁好放衣服的柜子,进入浴池洗澡。晚上7时30分左右
,郭女士洗完澡出来穿衣时,发现自己衣柜上的锁被撬,随身携带的包丢失。郭女士马上和浴池工作人员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几分钟后,派出所的干警赶到现场。
郭女士声称除自己放在衣柜内的手机未丢外,包中的1200元现金及货单、发票等物品丢失。而弓某虽承认锁是撬开的,但否认郭女士所持有的被撬的锁是该浴池的。因郭女士洗澡时未向浴池的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派出所干警仅对双方进行调解,未作出任何处理。由于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郭女士日前一纸诉状将浴池业主弓某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损失12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元。但在诉讼中,郭女士未向法庭举出在被告处洗澡时自己带的1200元现金的确被盗窃的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女士到被告浴池处洗澡时,未声明自己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也未按常规将现金及贵重物品放服务台进行保管。且其在诉讼中未向法庭举出自己的确携带有1200元现金及贵重物品在被告处丢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家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女士虽一再陈述自己包中有现金1200元及货单、发票等物品,但除此之外,郭女士提供不出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意味着举不出证据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通过此案审理,法官给广大读者提个醒,消费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洗澡时,如自己携带了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将现金及贵重物品放服务台进行保管,并向浴池的工作人员进行说明,要求其给予相关凭证,一旦东西丢失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切勿随便处理或销毁有关证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张胜利马向娟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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