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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岂能多名 打击决不手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9:13 河北日报

  ■从6月1日起,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商品名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

  ■从即日起至5月底,我省将重拳治理"一药多名"现象

  ■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

  本报4月18日讯(记者姜艳)“现在最让我看不懂的是,同一种药品,药名却多达20多个,而且很多都是看不明白成分的洋名。”面对近年来泛滥成灾的“一药多名”现象,作为业内人士的神威药业董事长李振江感慨颇深。

  他举例说,神威生产的清开灵注射液10元/支,但一些厂家改变一下剂型做成冻干粉针,换个响亮的名字,就摇身一变成了“新药”,价格就可以暴涨8到10倍。“这个新药并不是纯粹研制出来的新药,而是改变剂量、剂型,换了名字和包装,作为一种新的药品上市,价格就猛增了很多倍。”

  如今,这种“一药多名”的行为将面临迎头重击。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专项检查会上获悉,国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将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强调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并对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定。与此同时,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重拳治理“一药多名”现象,以着力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药多名”问题。

  “一个罗红霉素,品种就达40多种,连当了45年大夫的钟南山也几乎看不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骁悍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规避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并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混淆视听,造成“一药多名”现象日益严重,给患者用药、药品监管等带来了困难,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埋下隐患。

  据了解,“一药多名”多的是商品名。在我国,按照药品管理的规定,一个上市药品可以有3个名称———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其中化学名和通用名是法定名称,由国家药典及相关部门确定,而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可由生产厂家自行决定使用不同的商品名,但只有新药国家才允许使用商品名,报药品注册部门批准。

  “大家平时常用的抗生素罗红霉素,就有严迪、罗力得、迈克罗德、郎素、罗迈新、罗希红霉素等不同的药名。这里,药品的通用名只有一个,就是罗红霉素,而其他花样翻新的名称,都是商品名或者注册商标。”

  “可是普通消费者很难分得清哪是商品名,哪是通用名,医生开处方也常常开药品商品名,结果买了一大堆药回家一看都是同一种类型的药品,所以老百姓怨声载道。”刘骁悍进一步指出,现在广告上常常宣传的感康、感叹号、感克、快克等感冒药,其实化学成分都一样,药品通用名都是复方氨酚烷胺片(或胶囊)。可是患者并不清楚,可能今天吃两片感康,明天吃两片感克,结果是滥用药品,可能造成肝脏损害,危害老百姓的人身健康安全。

  “‘一药多名’现象产生的根源还是利益作祟。”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李春岩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指出,国家发改委不断出台药品降价政策,一些生产企业就用改包装、改剂型或改规格的办法,将受到限价的药品改头换面,以新药品名义投入市场。这些药的价格是原来的数倍,甚至数十倍,降价药逐渐被高价“新药”挤出了市场。如此“换汤不换药”一做,就把药品降价变为提价,谋得了更大的利润。

  为制止“一药多名”,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国家新出台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并对其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在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大小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四分之一。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此外,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为打击‘一药多名’行为,我们将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刘骁悍说,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一是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各类商标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的;二是药品的通用名称未用中文显著标示的或不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三是药品包装内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的;四是药品同时有商品名称时,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小于1∶2的;五是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相关: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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