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策公平还要执行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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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8:41 经济参考报 | |||||||||
一份行业协会出台的《关于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建议书》,让我们看到了在政府采购中事实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而这种现象不能再被忽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
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中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精神,而这种现象事实上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据国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介绍,在计算机领域,供应商资质、技术方案与产品、售后服务等很难拉开分差,而政府采购中一般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因此价格成了政府采购中最大的变数。而在这种“特定”下,我国的IT厂商失去了自主创新的空间,沦为简单的组装商,在政府采购的竞争中比拼的仅仅是向上游厂商的“要价能力”。 一个公平的政策如果在执行中出现不公平,即使再好的政策,也很难收到最佳效果。 在政府采购中,公平政策的制定是基础,而在执行中贯彻公平原则更为重要,否则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在很多领域中出现的所谓“潜规则”或“行业惯例”,使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在执行层面上遇到了阻碍,形同虚设。只有真正做到执行公平,才能让更多的厂商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有利于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另外,也只有让更多厂商参与竞争,才能鞭策企业不断创新、更新技术,有利于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 从长远的角度看,《建议书》勾画的公平竞争环境也给国货留出了空间。随着我国在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方面的快速发展,很多高新技术即将形成产品,若政府采购摆脱不了“特定”的束缚,支持国货、支持自主创新更是空谈。看来“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这个“枷锁”到了应该打破的时候了。 吴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