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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老板个税起征点提至16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0:00 东南早报

  税务总局统一标准

  早报讯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1600元。

  记者采访获悉,此前其他各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在800元或以上,但各地不一。这
是我国首次统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新规定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

  关于这次调整的背景,税务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张春平教授解释说,在工薪所得的个税扣除标准上调到1600元之后,为了税法的衔接,这一调整将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得到统一。但受其影响的个体户数量并不是特别多,因为出于科学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对很多个体户的征税都是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也就是为其核定一个应纳税额。这一通知主要影响的是那些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记者看到,新的“财税200644号”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也就是每月1600元。

  通知还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按照有关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新规定执行后,个体老板们所雇用的员工的工资扣除标准,将由各省市地税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原有文件“国税发199743号”的第13条第一款已经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早综)优惠照顾台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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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胞大陆就业个税4800元起征

  早报讯日前,据有关报道,台湾地区人员在祖国大陆就业的个税起征点已从4000元调至4800元。按照目前国家的最新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台湾地区人员在祖国大陆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每月4800元的费用扣除额政策,也就是说,他们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4800元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档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标准比国内人员每月1600元的扣除额高出3200元,体现了国家对台籍人员的税收照顾。而在此之前,台籍人员都是按照4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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