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的产生机理、服务对象、经营目标和资金来源各有不同,决定了两者运作模式、支撑体系等各有侧重,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规则。目前担保业的监管规则没有区分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性担保业务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监管者也需要随之调整思路。
要把担保业务作为一个行业来管理,需要大量监管框架的细化和设计的工作,业务
品种、管理方式、责任、风险都要根据不同领域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细分。严格来说,不同的业务类型应有不同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标准,不同类别应有不同的准入原则、按不同的标准提取风险准备金、有不同的追偿成本,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来监管。
现代监管强调的都是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所谓风险为本的监管是指所有的监管活动均以风险及其监控为出发点,先确定和衡量金融机构在经营中所面对的各种风险的水平和发展方向,进而确保金融机构对所承担的风险已经采取了足够的管理和处置措施。对担保业监管的制度设计也应遵循以风险监管为本的思路。
因此,我们认为,对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应合规监管为主:政策性担保监管重点是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社会责任、运作规范、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强调的是合规;政策性担保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属于政策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担保业务的合规性,有无违规操作等。
对商业性担保机构采取市场监管+行业自律:商业性担保机构通常是独立、社会化出资、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在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同时从事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担保、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其他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只是业务之一。对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目的是弥补市场的不完善,保护公众利益、控制风险、维护系统的稳定。对商业担保的监管主要是风险导向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担保机构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随着担保市场越来越呈现细分趋势,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有很大区别,很难用统一的规则来针对所有类别的业务;而不同的担保业务需要不同的进入门槛、风险控制手段和信息披露制度。要先明确风险的分类和定义,再来制定监管规则,这才是有效监管我国担保行业的良策。
本报特约评论员巴曙松(作者系国务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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