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许可野味不得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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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9:3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任翀 许崴)针对上海部分酒店限量销售野生动物肉类一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昨天发出紧急提醒,未获得食品安全许可的野生动物肉制品不得销售。擅自销售此类食品并引起不良后果的企业,将面临严厉处罚。 有报道称,上海金茂大厦君悦大酒店、南京东路第一食品商店、普善路野珍馆野味专卖等5家企业即日起开始销售特种野猪肉、油炸野兔肉、梅花鹿肉等野味。对此,市食药监
有报道称,上海金茂大厦君悦大酒店、南京东路第一食品商店、普善路野珍馆野味专卖等5家企业即日起开始销售特种野猪肉、油炸野兔肉、梅花鹿肉等野味。对此,市食药监管局表示,他们尚未接到上述企业的销售申请。有关企业在经营野生动物肉类制品前,必须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保证此类肉制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name=brie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