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托公司信息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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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2:14 中华工商时报 | |||||||||
银监会对情形严重的直接负责人将取消其任职资格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赖小民表示,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在我国尚属首次,银监会将继续对这项工作给以高度重视,根据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
据悉,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包括首批指定信息披露的30家信托公司、3家自愿披露的公司、2家上市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共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该暂行办法对统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规范披露行为、落实银监会“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 2005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在三个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赖小民同时表示,由于是第一次做,现在的办法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如一些统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口径,披露的内容、方式、顺序等,有些内容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近日已下发通知,对信息披露中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调整,并公布了第二批对外披露信息的17家信托投资公司名单。为避免重复披露信息,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暂行办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本公司信息。 据赖小民介绍,本次通知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和要求:一是强化明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责任;二是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透明化。针对目前某些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不合理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模糊不清的现象,在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对主要股东的资料进行了较为详尽和深入的规定,不仅要披露第一大股东的资料,而且还要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出资(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三是繁简有度,强调实效;四是要求同时披露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并全面突出年报披露内容的标准化、格式化及数量化。 另外,此次通知中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和问责。并且,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银监会将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托公司,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银监会将区别不同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责令该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8C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