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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怎样的历史价值取向认识和推动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刘伟

  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进行了27年,伴随着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国经济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现代化的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另一方面社会进程的种种矛盾也更为复杂和尖锐。因而对于改革就难免有争议,至少在对改革的共识上会产生严重的困难:要不要继续改革﹖以何种历史价值标准评价已经发生的改革﹖以怎样的历
史价值观推动改革﹖等等,都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同时又是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改革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及改革本身的历史性变化

  1.改革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集中体现在我国的体制变迁和经济发展两个方面

  就体制变迁而言,经过27年的改革开放,市场机制已经基本上替代计划体制成为中国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价格信号也已经取代数量信号成为引导资源配置的主要信号。尽管这其中尚存在严重的无序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尽管人们对中国市场化进展的具体程度在量上的判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承认市场机制对计划体制地位的根本性替代是普遍的共识。同时,人们也普遍承认,中国市场化的速度在所有转轨国家的比较当中是较快的,尤其是与俄罗斯经济转型比较,一般认为中国市场化指数或经济自由化指数高于俄罗斯。在国际贸易实践上,目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地位的国家已达50个左右。

  就经济发展而言,

中国经济改革空前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无论是经济增长的数量指标还是经济结构变化的质量指标,无论是经济发展程度还是社会发展水平,无论是绝对指标的进展还是相对指标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是前所未有的。GDP水平无论是总量还是人均,较改革开放以前的水平都增长了10多倍,27年来按可比口径计算年均增长率达到9.4%以上。农业就业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80%高于当代穷国的平均水平72%降至目前的47%左右低于当代下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54%。城乡居民家庭消费结构中的食品支出恩格尔系数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贫困状态高于60%,穿越温饱50%以上,进入了小康40%以上。这一系列深刻变化,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史上的确是空前的,在发展速度上,即使放在世界经济发展史的比较当中看,也是罕见的。

  其实,要取得对改革的社会共识,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承不承认改革空前地推动了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的社会经济进步是不是与改革开放有着极为深刻的内在历史逻辑联系﹖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是体制改革历史的进步性的最为重要或最为根本的证明﹖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中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能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改革开放的历史进步性﹖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市场化本身造成的,还是主要由于市场化不够深入、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所导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存在,是否定和批判以往改革的理由,还是进一步对未来改革深化提出的新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原则上都应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从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变化的历史事实出发来发现和解释。

  2.改革历史进程赋予改革新的特征

  改革是历史的,那么,经过27年的改革进程,改革本身发生了怎样的历史性变化﹖或者说历史进程赋予改革怎样新的特征﹖

  1改革的核心或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否由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转变为政府改革,尤其是中央政府职能的转变﹖改革开放伊始,我们明确提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是以搞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这一改革核心的明确与中国以往的体制调整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根本不同。但经过27年的改革历程,目前,还能说中国改革的关键或核心命题是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吗﹖应当说,伴随着非国有化的进展,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持续下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改革深入的关键与其说是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还不如说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改革。

  2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否由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主转变为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经济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以市场经济体制替代计划经济体制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体制,以价格信号替代数量信号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信号。因此,改革以价格改革为先导,以市场行为主体制度企业制度改革为首要,是改革的历史必然尽管价格改革与企业改革孰为主要存在争论,但培育市场内在竞争机制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人们普遍的共识。经过27年的改革,可以说到目前,尽管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进展程度仍有认识上的分歧,但承认市场机制已替代了计划机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成为普遍的共识。如果说在几十年的改革过程中,从配置资源的支配力量上,从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上,市场已替代计划的支配地位;如果说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市场机制即使作为主要的资源配置力量,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总会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因而市场化进度总是有限度的;那么,市场竞争的公平程度、有序水准的提高,或者说市场经济的质量建设则绝非几十年时间便可以从根本上实现的,更是无止境的。因此,经过27年的市场化推进,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的改革进程,已进入由数量建设为主,即以拓宽市场机制作用空间为主,转变为以质量建设为主,即以提升市场化竞争的公平与有效性为主。市场机制的质量提升,说到底是市场秩序的建设和不断完善。首先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主体秩序回答的问题是“谁在竞争”,其实质是企业产权制度;其次是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交易秩序回答的问题是“怎样竞争”,其实质是价格决定制度;主体秩序与交易秩序的统一构成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对应于内在竞争机制,市场经济外在的环境秩序建设同样不可或缺。首先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即在法律制度和法治过程中如何对市场竞争机制和秩序加以保护的制度安排,毕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在内容上是贯彻法权,在形式上采取普遍的契约;其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即在道德精神上如何支持市场经济文明,毕竟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而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是市场经济文明进程的客观要求;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统一,构成市场经济最为首要和基本的外在秩序。显然,社会经济的内在竞争秩序和外在环境秩序的建设都是极为漫长的历史过程。

  3改革历史进程的重点是否由产品市场化转变为要素市场化﹖我国的市场化进展速度是较为迅速的,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在前27年的时间里,我国市场化进展的重点是商品市场化,包括投资品市场化和消费品的市场化。如果以如何定价来作为判断是否市场化的基本标准,那么,可以说中国到目前为止商品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充分了,至少90%以上的商品种类的价格决定已是市场定价,而不再由政府行政定价,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较,可以说是根本性的变化。问题的根本在于,市场化更为重要的内容是要素市场化,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的市场化,而要素市场化所需要的制度变革要远远深刻于商品市场化。从我国的改革进程来看,在各类要素市场发育中,劳动市场化速度相对较快,无论是农村劳动力还是城镇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工资报酬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行政性决定工资水平的比例已经很低,尽管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序性、有效性还亟待提高。相对而言,我国资本市场化程度较低,无论是直接融资市场还是间接融资市场,发育速度均较为迟缓。就直接融资市场发育来看,一是规模小,工商企业资本形成中来自直接融资市场的不足5%,二是秩序乱,中国股市投机性过强已成不争的事实;就间接融资市场发育来看,一是价格利率决定基本上仍由政府行政管制,而不是市场定价,二是国有金融资本居绝对统治地位。因而,中国市场化进程面临的突出矛盾在于如何加速和深化资本市场化,尽管利率控制开始有所放松,在银行体制改革上也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与资本市场化相比较,我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程度更低,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耕地,无论是在产权制度上,还是在交易制度上,无论是在价格决定上,还是在法律制度上,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条件还远远不具备。要素市场化发育的滞后,是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目标的改革进程深化的突出矛盾,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的市场化。

  正由于上述改革本身的历史性变化这里没有涉及改革面临的客观经济发展基础和各方面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改革,无论是在改革的方式上、还是在改革的动力上、抑或是在改革的重点和范围上,都必须历史地深化。任何停滞、任何对改革深化的否定,都是我国社会发展历史进程所不能允许的。

  二、对改革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及对改革要求的复杂化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伴随经济改革本身的历史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对体制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体制改革本身也形成一系列新的特点,因而,人们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客观上也会更为多元化、复杂化,社会对改革绩效的价值判断标准开始由较为单一明确的标准向更为全面系统的综合标准转变。改革伊始,所需要解决的社会发展矛盾相对明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相对清晰,还未曾解决温饱的中国社会,最为迫切的要求是解决温饱,因此,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以及相应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成为最为直接、也最具说服力的判断改革的基本标准。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社会经济已由贫困状态穿越了温饱,进入了小康,与此同时,社会发展的矛盾更为复杂、发展不均衡带来的社会问题更为尖锐、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更具不确定性、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对于社会变革的要求分歧更为深刻。因而,社会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日益综合化,对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日益多元化。如何在这种评价标准综合化、目标要求多元化的历史变化中深化改革,是我们面临的新的历史性命题。

  现阶段,人们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至少可以归纳为三类:一类是制度性标准,即以一定的制度性质特征去判断改革的历史价值取向,去考察改革的历史进步性质;一类是发展性标准,即以制度变迁对于社会发展,尤其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作为衡量和判断改革的历史正义标准;一类是利益性标准,即以改革所产生的利益增进及利益结构关系的变化作为衡量和判断改革进步性质的标准。上述三类评价标准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通常人们在评价改革时,也是力图从上述三类标准的统一中出发的。但在具体分析和判断改革的价值取向时,往往总是强调不同的侧面,从而导致对改革的判断标准产生差异。

  从制度性标准出发判断改革的方向和性质,并以制度性标准的要求来规范改革,有其历史的客观必要性。因为我们的改革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所以改革所推动的制度演进首先要保持社会主义的方向,所建立的经济制度,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改革开放事业的信仰追求,也是中国历史证明的客观趋势。问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什么是社会主义﹖至少到目前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中,仍是有待探讨的命题,因此,如果是从抽象的教条出发,从既定的理论出发,从简单归纳出的所谓基本制度特征出发,寻求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征,并以此来作为衡量改革是否正确、是否正义、是否进步的标准,那就可能从根本上窒息改革。社会主义事业首先是我们的伟大实践,而改革本身正是创造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历史方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事业与中国的命运如此紧密的历史结合,表明社会主义道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要求,但同时也表明,只有真正有效解决中国社会发展矛盾和问题的制度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应是脱离中国实际的抽象教条,而应是包含一切有助于中国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工具手段。因此,不能孤立地静止地以制度本身的特征作为判断改革的特征,因为一切制度的进步性本身也还有待实践的证明。不能简单地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应树立只有发展中国才是社会主义的观念。

  从发展性标准出发来评价改革,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改革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检验其是否进步、是否成功,根本在于视其是否能真正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在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基础上,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因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道理。说到底,制度变迁的历史进步性,不是依靠制度自身的特性去证明,而是依靠制度变迁带来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解放的成果来证明。但同样,问题也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发展命题本身存在如何发展的问题,增长命题本身也存在增长方式命题,也就是说,发展背后存在发展观和增长方式的问题,而科学的发展观和有效的增长方式的选择,与其说是技术创新问题,还不如说更是制度创新的问题,科学的发展观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而应是具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保障的发展道路;有效的经济增长方式不是一般技术进步的必然,而是具有竞争性的制度创新的结果。另一方面,即使实现了有效的社会经济发展,也还存在如何在社会各方面分配发展成果的问题。分配命题与发展命题有深刻的联系,但又是不同的命题,就发展命题本身来说,要求制度变迁为发展带来效率提升的制度条件,而就分配命题来说,就不仅存在如何分配更有利于效率提高的问题,而且同时存在如何分配才更公平、更合理的问题。所以,简单机械地以发展作为衡量改革的标准,脱离与制度创新相联系的效率标准,脱离与发展成果分配相联系的社会公平标准,孤立单纯地以发展、尤其是以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指标的变化作为改革进步性的证明,有其局限性。

  从利益性标准出发来判断改革的合理性、公正性,有其社会的必然。因为社会总是利益关系的集合,现实中的人们对于制度变化的价值判断,首先是视其对自身的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但问题在于,如果人们是从各自不同的局部利益出发去判断改革的进步性,并以此去要求改革,那就很可能使改革脱离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要求,并且对改革进步性质的判断产生极大的基于自身利益要求的分歧。但如果从社会根本利益出发作为判断改革的标准,那就存在一个如何认识社会根本利益、谁来代表社会根本利益的问题。如果说以利益性标准作为衡量改革进步性的标准,那么,这个利益必须是社会根本利益,而这种社会根本利益必须同时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局部个别利益,也只有这种大多数人的利益有效增进,才可能使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具备可能。但问题在于,社会根本利益怎样识别,怎样体现,怎样保证﹖尤其是怎样保证其不为个别私利所侵蚀﹖这需要社会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文化、行政、法律、新闻等制度保障,绝不仅仅是单纯的利益分配机制问题。因而,单纯从利益分配关系上判断改革的公正合理性,是难以给出正确的答案的,从个别局部利益出发评价改革总体进程,更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所以说,上述三类判断标准,各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必然性,但如果孤立片面地运用其中一类标准,都难免有其局限,或者说难以真正科学地揭示改革的历史价值取向,尤其是如果将不同类别的判断标准对立起来,更无从对改革的进步性作出有说服力的剖析。必须把各类标准有机地统一起来,这种统一不仅仅是理论分析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出自中国改革发展历史进展的需要。但是,同样必须强调的是,这种统一不是把各种标准简单机械地罗列起来,而应是一种有机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不同类的标准应有不同的地位。至少在上述三类标准中,发展、特别是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应当具有最为基本的和不可或缺的地位,虽然单纯运用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标准作为判断改革进步合理性的标准有其局限性,但否认生产力发展对制度变迁进步合理性证明的根本性地位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制度性标准意义上的历史进步性,最为根本的要依赖生产力发展去证实,利益性标准意义上的历史合理性,最为基础的要依靠生产力发展去支持。(上)

  (作者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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