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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调整三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黄杨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13日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服务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等三项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

  二是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提高限额水平。新的核定方法综合考虑收入和支出结构,统一调整为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初始限额调整为50万美元;

  三是允许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提前购汇存入外汇账户。

  此次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核心,是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放宽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一是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个人办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时,可不再提交相关税务凭证,凭合同或发票即可办理;

  二是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按1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两档审核,外汇局不再负责具体审核;

  三是允许国际海运企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不再对其购汇行为进行限制。

  此次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的改革力度较大。首先,将过去按出国时间长短分别核定不同数额的供汇,统一调整为确定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购汇总额,目前这一总额定为2万美元;

  其次,年度总额内购汇的手续简化,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购买;

  第三,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用汇需求,只要提供了真实需求凭证,经银行审核后仍可按实际需要购买;

  第四,取消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核销管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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