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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加快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实习生胡亮本报记者王宇新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有了良好的开端,但还存在着大家对信用理解认识不统一,以及信用建设相关的基础工作比较滞后的问题,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的主要原因。”4月15日,全国市场秩序整顿与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组副组长王胜利在“2006中国信用高峰论坛暨第二届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研讨会”上作了如此表示。

  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危害严重

  王胜利指出,有关信息保护与公开的立法滞后,对信用信息没有科学界定,导致政府和其他方面的信用信息不能有效地公开和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比较淡漠,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社会信用的环境没有形成;我国信用服务行业,虽然这些年有了比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应有的规范,没有形成被社会、市场广泛认可的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等。

  “信用的缺失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王胜利认为,由于信用的缺失,使交易的频率降低、交易的周期延长、整个社会交易的成本在增长。

  亟待加快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王胜利指出了支撑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行应该具备的一些要素:第一,法律、法规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第二,信用信息能够被依法严格界定,跟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要有区分。这些信息要被依法记录和采集。第三,就是要有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构,行业协会等,从事信息公开和采集加工,传播和经营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第四,社会或者主要是市场交易的主体,有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第五,就是全社会要有诚实、守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有诚实互信共赢的理念。特别对于企业要有诚信经营就是生产力、就是

竞争力的意识和文化。

  最后,王胜利指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应该具备以下四点特征:

  第一,要突破信用在传统道德里作为自律约束的局限,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起一套制度规范,强化对各种经济行为的外在约束,由单纯强调自律,转变为自律与他律并重,以他律促进自律。

  第二,要突破传统金融借贷的范畴,延伸到所有交易市场的活动,包括信贷、投资、消费等交易关系,这些关系都要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

  第三,突破以往单纯以行政或司法监督的机制,更多引入市场的力量,成为全社会网络化的监管,通过信用信息的依法采集加工和传播,甚至可以成为买卖的商品,解决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形成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社会联防机制。

  第四,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连续记录,利用现代

信息化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使过去单个部门封闭式、个案式的监管,转变为多部门、开放式、服务性、网络化的监管。这样不仅能够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由于公开制度的建立,也更加能够促进政府信用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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